网友发帖疑乞讨者拐卖儿童 警方查证:是亲生的
更新时间:2014-09-29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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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昨天下午,北京警方证实,网传被拐卖、在崇文门地铁通道内乞讨的男孩,确认是残疾夫妇的亲生女儿,并非被拐卖。近日,有网友在崇文门地铁通道内,拍到一名相貌白净的男孩睡在乞讨者身旁的照片。照片传到...
昨天下午,北京警方证实,网传被拐卖、在崇文门地铁通道内乞讨的男孩,确认是残疾夫妇的亲生女儿,并非被拐卖。
近日,有网友在崇文门地铁通道内,拍到一名相貌白净的男孩睡在乞讨者身旁的照片。照片传到网上后,引起众人关注。网友怀疑孩子是被人拐卖至此。随后,媒体对此事进行了追踪报道。
昨天下午,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北京”发布消息称:9月17日14时40分许,东城公安分局接110报警称:在国子监东口向里20米,发现了一个疑似被拐骗来的小孩。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根据报警人的指认,将一名小女孩及旁边自称是其父母的两名残疾人一起带回派出所工作。在派出所,夫妇二人出示了随身携带的身份证、户口本以及身边小孩的出生证明。随后民警连夜开展核查工作,经过多方查证,证实小女孩确系该夫妇二人的亲生女儿。
在9月15日微博网友@高速韩磊发布的微博中,孩子一直在沉睡,微博发布的照片显示,孩子约四五岁,身穿深色长袖衣服,躺在地上熟睡,绿色的鞋子放在一边,身上盖着一件运动服。网友根据照片传达的信息判断,一直以为乞讨孩子是男孩。微博随后引发广泛关注,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姚晨等多位公众人物纷纷转发。
民警表示,这名小女孩因发型、打扮酷似男孩,所以被网友们误认成小男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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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被匿名人士恐吓受到血腥虐杀视频并威胁发布并不能告诉警方等,记者会不会被警方拘留罚款?或判罪?
1、问题所描述的情形,如果受到“胁迫”一方,真的是因生命受到威胁,迫不得已的情形下实施故意杀人或其他犯罪行为,属于刑法28条规定的“胁从犯”,对于胁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2、如果“胁从犯”仅仅是面临语言威胁,尚未出现任何实质性的可能危及自身声明的严重威胁的情形下,就实施犯罪,应难以被认定为“胁从犯”
3、刑法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因此,对于胁从犯的法定处理原则,应当首先认定其是否构成受到胁迫,如果认定为胁从犯的情形下,应充分考虑其犯罪后果的严重程度,也就是刑法28条规定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
对于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其社会危害性是十分大的,犯罪后果亦极其严重,鉴于其严重的犯罪后果,即便属于胁从犯,亦应予以相应的减轻处罚,而不应适应免于处罚。否则就无法体现刑法“罪”与“罚”相适应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