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文理解释
更新时间:2012-12-18 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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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如何理解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注意张明楷教授举的例子:乙在荒山野外狩猎时,误以为稻草人是自己的仇人B而开枪。尽管乙想杀仇人是错误的,但由于其行为不可能导致B死亡,也不可能导致其他人死亡,所以乙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也不应以犯罪论处。2.刑
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如何理解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注意张明楷教授举的例子:乙在荒山野外狩猎时,误以为稻草人是自己的仇人B而开枪。尽管乙"想杀仇人"是错误的,但由于其行为不可能导致B死亡,也不可能导致其他人死亡,所以乙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也不应以犯罪论处。
2.刑事违法性——实际上印证了罪刑法定原则
3.应受刑罚惩罚性
首先,从立法角度而言,即使刑法明文禁止某种行为,但只要刑法没有对其规定刑罚(法定刑)后果,该行为就不是犯罪。例如,1990年的单行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中规定了禁止吸食、注射毒品,但没有规定如何处罚,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
其次,不是任何犯罪都必然受到刑法处罚,刑法规定了构成犯罪而免除处罚的情形,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而不判处刑罚的情况。但免除刑罚处罚,也是以应受刑罚处罚为前提,如果不应受刑罚处罚,则不成立犯罪。刑法第351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但是,刑法241条第4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其中,“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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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骗妇女儿童罪
如果涉及刑事案件,最好委托律师辩护。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