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二)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
(三)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型的主要事实和情节;
(四)如果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
(五)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六)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的其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七)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根据《律师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律师会见工作内容
1、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二)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三)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及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四)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
(五)犯罪嫌疑人享有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他告知的权利及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六)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辩护权;
(七)犯罪嫌疑人享有的申诉权和控告权
(八)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定;
(九)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他相关规定;
(十)有关刑事案件侦查管辖的法律规定;
(十一)其他有关法律问题。
“有关案件的情况”的界定,根据《检察院诉讼规则》第一百五十四条“律师询问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内容超越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授权范围,或者违反监管场所和有关机关关于会见的规定的,在场的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有权制止,或者中止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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