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律师会见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为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名及有关案件情况,听取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对所指控罪名的意见和辩解理由,从而更好的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更好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一种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律师在侦查期间会见,有权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涉嫌的罪名,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了解侦查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及期限,了解侦查人员有无刑讯逼供或以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违法收集证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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