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以盗窃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以盗窃罪判处靳明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法院查明,新密市民郭某(化名)1995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2009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3000元。新郑市民靳明(化名)分别于1990年7月、1993年7月、1999年9月、2003年 3月因犯盗窃罪被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年、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06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二人结识并预谋后,从2007年10月至2009年8月间,二被告人骑着摩托车趁夜深人静之际,先后窜至新密市曲良乡、刘寨镇、新郑市新村镇、郭店镇等地,采用撬盗点火连线等手法,盗窃农户于某等人摩托车16辆及手机10部、数码相机一部、笔记本三台,后将盗窃来的十六辆摩托车先后低价卖给贺某(已判刑)。经鉴定被盗车辆共计价值15140元。被告人郭某参与盗窃38起,共计价值92677元;被告人靳明参与盗窃38起,共计价值9267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靳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有关盗窃罪、共同犯罪、主、从犯、累犯规定,结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