瘾君子戒毒期间自首贩毒获轻判
更新时间:2013-04-01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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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被告人王某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通过信件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自己贩卖毒品的事实,构成自首,获得法院从轻判决。近日,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被告人王某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通过信件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自己贩卖毒品的事实,构成自首,获得法院从轻判决。近日,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1年4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经电话联系后,在蚌埠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部附近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毒品海洛因一包,重0.2克,得赃款人民币100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4月1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在戒毒期间,被告人王某通过信件主动向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禁毒大队交代自己贩卖毒品的事实,后公安机关于同年5月18日至安徽省南湖强制隔离戒毒所将正在戒毒的被告人王某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向他人出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通过递交自述材料主动投案,归案后又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主动接受财产刑,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经综合考量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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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戒毒有案底现在聚众斗殴了可以判缓刑吗
被判缓刑后,有了案底可以删除吗?缓刑是指对触犯刑律,依法被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缓刑是一种附条件的不执行。 我国刑法中的缓执行制度,是附有一定条件的暂缓执行刑罚或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即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在一定考验期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简而言之,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所判决刑罚的一项制度。 适用缓刑的对象: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 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符合两项条件:一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即判处重刑的罪犯不能缓刑,二是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并法院认为不羁押亦不致再危害社会。 缓刑不是免除刑事处罚。 缓刑与免除刑事处罚的区别就在于缓刑在一定时期内仍然保留执行原判刑罚的可能性,即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果犯罪分子没有再犯新罪,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反之,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则应当撤销缓刑,并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另外,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也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案底是个人的刑事犯罪记录,缓刑在一定期限内仍然有执行原判决的可能,因此案底不可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