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2006年1月19日6时50分许,某乙驾驶渝A****轿车型小客车由沙坪坝区石碾盘往龙泉路方向行驶至小龙坎奥龙夜总会路口处,向右转弯时车头正前撞击道路上同方向行走的行人某甲,造成某甲受伤。某甲受伤后当即被往沙坪坝区人民医院就医,后为进一步治疗转到西南医院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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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一、案情介绍:
2006年1月19日6时50分许,某乙驾驶渝A****轿车型小客车由沙坪坝区石碾盘往龙泉路方向行驶至小龙坎奥龙夜总会路口处,向右转弯时车头正前撞击道路上同方向行走的行人某甲(注:男,1935年生人,重庆市户口),造成某甲受伤。某甲受伤后当即被往沙坪坝区人民医院就医,后为进一步治疗转到西南医院就医。
事故发生后,交警六支队作出了《重庆费,因为,此次交通事故中,被告有侵权身体权的行为即开车撞人的行为,原告人身权有损害后果即身体三级伤残、智力七级伤残,侵害行为和原告受伤二者具有因果关系。该种侵权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当侵权行为与受害人上述精神痛苦的损害具有因果关系时,该种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就完全具备法定条件。所以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费
被告应当承担各种费用共计178393元:
①、医疗费:35871.76元 ②、住院伙食补助:744元
③、护理费:48090元 ④、交通费:800元
⑤、按摩费:3320元 ⑥、误工费: 7766.5元
⑦、残疾赔偿金:10244×9×0.82=75600.72元
⑧、残疾辅助器具费:1200元 ⑨、精神损害费:5000元
四、本案调解结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原告与被告责任按照34%比66%划分。加上被告在治疗前期支付的医疗费34500元及鉴定费用,本案共计费用:196528.48元。被告承担129708.79元,扣出已垫付的医疗费34500元,,尚应给付原告95208.79元。被告在调解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