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岁的北京男子姚某虚构T3航站楼广告业务实施诈骗,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据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姚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600万元发还被害公司。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查明,姚某曾系北京市xx广告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2007年4月间,姚某虚构公司取得首都国际机场T3航站楼的广告开发经营权及对外承包权的事实,代表公司与北京某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以将首都国际机场T3航站楼的广告区域业务承包给该公司开发、经营为名,骗取该广告公司600万元。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姚某作为单位主管人员,为单位牟取非法利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单位名义,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对方当事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合同诈骗罪处罚规定 刑事责任: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与经济纠纷极难区分与识别,因而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中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 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