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溺死脑瘫儿”案一审宣判

更新时间:2013-04-01 16:3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广受社会关注的韩某溺死脑瘫儿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韩某犯故意杀人罪,但因其主观恶性较轻,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属故意杀人罪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形,又因已鉴定其实施伤害行为时...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广受社会关注的“韩某溺死脑瘫儿”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韩某犯故意杀人罪,但因其主观恶性较轻,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属故意杀人罪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形,又因已鉴定其实施伤害行为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故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法院审理查明:韩某,广东省东莞市人,中专文化,与黄某于1996年登记结婚,1998 年6月5日,生下一对孪生儿子,1999年底两个小孩被确诊脑性瘫痪。韩某夫妇得知情况后,带着两个儿子四处求医,在医院花了近8万元治疗费,却没有任何效果。后得知东莞市石碣镇有一按摩师能通过物理治疗对此类病儿进行治疗,韩某便于2000年底和丈夫一起每天送两个儿子到石碣治疗。2003年,为方便治疗,韩某在东莞市石碣镇租下出租屋,将两个儿子安置在石碣,并请专人专职照顾,夫妇俩会隔几天去看孩子一次。去年11月,因暂时请不到护工,韩某夫妇将儿子接回东莞市寮步镇自己照顾。照料孩子的13年间,韩某一直没有向政府申请补助,因为她相信通过自己的努力可以让孩子独立,其间她也曾两次尝试将孩子送往特殊学校进行教育和培训,但因“高额费用”及“排不上号”而失败。

  孩子已经十多岁了,体重身高都在增长,生活却完全不能自理,吃饭时会将饭菜撒得满桌都是,智力也仅相当于两、三岁小孩的水平,照顾护理工作逐渐繁重,病情却丝毫不见好转,多年的辛苦得不到回报,韩某日益感到绝望。

  案发前两天,韩某情绪十分低落,生出了不要再拖累丈夫及家人的念头,决定杀害儿子后再行自杀。为此韩某以睡不着觉为由让邻居帮忙找医生开了十颗“舒乐安定”安眠药,并上街买好“乐果”农药。2010年11月20日下午,韩某写下遗书后,在家中等待丈夫外出,以便实施杀害两个儿子的计划。至当晚22 时许,韩某趁丈夫黄某外出之机,让两个儿子各服下一颗安眠药,并给他们每人各喝了一口黄酒,然后自己也服下三颗安眠药,待儿子睡着后,韩某在主卧室的浴缸将其溺死,然后自己服了剩下的五颗安眠药和“乐果”农药自杀。21日上午8时许,黄某林来到房间发现两个儿子及韩某均不省人事,便拨打120求救。经医生检查,证实两个儿子黄浩某、黄汝某已死亡。韩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

  案件发生后,引起了全国广泛关注,共有20多家媒体赴东莞进行采访,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案件庭审过程进行了网络视频全程直播和微博直播,同时也吸引了近百名热心群众的到场旁听,法院还专门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为司法监督员参加了庭审旁听。因韩某被鉴定有抑郁症,属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以庭审过程中,法院为她专门请来了医护人员,以便韩某出现突发情况时可迅速现场处理。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但因被告人韩某的犯罪动机并不是单纯为了其本人摆脱负担,放弃抚养义务。事实上,在对两个脑瘫儿尽力照顾、治疗十三年后,却始终未见到好转的希望,韩某承担着沉重的压力与煎熬,她所实施的杀死儿子并自杀的行为发生有特殊的家庭背景,犯罪动机有值得宽宥之处。

  相对于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故意杀人行为,韩某主观恶性相对较轻,社会危害相对较小,为故意杀人罪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形,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鉴于被告人韩某在案发时行为辨认能力正常,但控制能力明显削弱,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对于韩某辩护人以及诸多民众求情要求给予韩某缓刑的建议。法院没有采纳,并认为,生命是平等的,其价值没有高低贵贱之分,生命权作为自然人享有一切权利的前提,是最基本的人权,也应该是法律保护的最高法益。脑瘫儿和正常人一样享有受法律保护的生存权,任何人,即使是其父母都无权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相反,作为残疾人,他们更应受到社会、家庭更多的关怀。韩某的犯罪行为已经造成两条生命被非法剥夺的严重后果,无论是从法律的角度考虑,还是出于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本案都不适宜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韩某表示要考虑一下决定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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