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被告人黄某用自制的白头罩将头和脸蒙起来,手持一把自制的火药枪,身上携带三把自制的火药枪,窜至铜钟镇大黄村小郑庄南700米处岳精朝家,用枪威胁岳精朝夫妇,向其索要钱财。
[案情]
被告人黄某,小名老虎,男,19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07)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非法制造枪支、抢劫罪,于2007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法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审判]
①被告人黄某供述:具体时期记不清了,大概是今年过了正月十六做的,枪管是在息县孙庙街中心街中部路北一家搞电焊农机修理那做的,九把枪中的四把用底火的枪栓是大林街向西路口医药店前一个打铁的给我打的,焊是大林街经涂店拐弯处一个搞电焊的给我焊的,这些零件弄齐后,我自己往一起组合的。
②物证照片在卷证实了九把枪的外部特征。
③驻马店市公安局枪弹检验报告证实送检的九把自制枪均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均具有击发能力,足以致人伤亡。
2、2007年4月16日凌晨零时30分左右,被告人黄某用自制的白头罩将头和脸蒙起来,手持一把自制的火药枪,身上携带三把自制的火药枪,窜至铜钟镇大黄村小郑庄南700米处岳精朝家,用枪威胁岳精朝夫妇,向其索要钱财,最后要走现金100元和诺基亚手机一部及该机的充电器,现赃物已追回,退还被害人。
3、2007年4月19日23时50分左右,被告人黄某用自制的白头罩将头和脸蒙起来,手持一把自制火药枪、身上携带八把自制火药枪,再次窜至岳精朝家,向其索要现金,最后要走现金123元,后被铜钟派出所民警抓获。现赃款已追回,退还被害人。
[评析]
正阳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制造枪支九把,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枪威胁被害人,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和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枪威胁被害人,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抢劫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证据不足。理由如下:就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即被告人非法制造枪支的事实,只有被告人黄某一人的供述,无其它相关旁证予以印证。被告人曾供述过枪管在哪做的,枪栓在哪儿焊的,然后自己在家组合的,这些证据没有调查,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曾口头建议公诉机关予以补充证据。但没有补充,从公诉机关就该起事实提供的证据看,被告不具备非法制造枪支罪的法定要件,所以被告犯非法制造枪支罪的指控不能成立。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