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犯为风光回家半个月7次入室盗窃-案例分析

更新时间:2012-12-18 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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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46岁的湖南人余某从监狱假释后为风光回家,遂疯狂盗窃。结果,回到老家不到一个月后再次蹲了大狱。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余某盗窃罪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1月20日,余某从宜兴市丁山监狱假释出来来到无锡火车

  46岁的湖南人余某从监狱假释后为风光回家,遂疯狂盗窃。结果,回到老家不到一个月后再次蹲了大狱。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余某盗窃罪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

  1月20日,余某从宜兴市丁山监狱假释出来来到无锡火车站准备回家,当掏钱买车票时余某才发现自己的钱包被盗了,走投无路的他想到家境窘迫,自己穷困潦倒,何不偷点钱风光回家呢?于是,余某当天夜里步行来到火车站附近一小区,沿落水管爬至一屋内窃得手机一部。2011年1月31日至2月12日间,余某采用攀爬阳台、落水管后钻窗的手法,先后入室盗窃7次,共窃得7930元及手机5部,电脑1台,香烟8包,赃物价值共计4249元。

  法院认为: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余某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并数罪并罚。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庭审中自愿认罪,且部分赃物已经追回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中国法院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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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欺凌殴打父母。虽经两次经历刑事处罚,是否可以免除,是否正确
以上观点是错误的。在我国,个人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权力,一个人生下来即受法律保障,父母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但儿女并不是父母的财产,可以任意处置。特别是触及刑事犯罪的,更非可象民事案件一样可以调解协商。但此事社会危害性小,有村民联保的话,一般可以从轻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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