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民生银行工作人员被控信用卡诈骗143万元-案例分析
更新时间:2012-12-18 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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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因利用曾在民生银行工作之便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目前,29岁的北京籍被告任某被公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诉机关指控称,任某利用曾在民生银行工作之便,于2008年5月冒用陈某某的名义办理民生银行信用卡一张,后使用该信用卡多次透支消费,致使陈某某账
因利用曾在民生银行工作之便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目前,29岁的北京籍被告任某被公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指控称,任某利用曾在民生银行工作之便,于2008年5月冒用陈某某的名义办理民生银行信用卡一张,后使用该信用卡多次透支消费,致使陈某某账户拖欠本金人民币593383.29元。此后,任某使用同样手段,致使孙某账户拖欠本金人民币834141元。任某后被查获归案,部分赃款已退赔。
公诉机关认为,任颀无视国法,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诉至朝阳法院。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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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量刑额度是一家银行还是多家银行累加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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