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被判刑后,劳动合同是否自动解除
更新时间:2013-03-28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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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法律咨询:我是安庆一家化工企业的仓库保管员,因该厂拖欠我4000元的工资一直没给,我便利用职务便利,偷卖单位物品,后被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现已刑满释放。我向单位索要被拖欠的工资,但单...
法律咨询:我是安庆一家化工企业的仓库保管员,因该厂拖欠我4000元的工资一直没给,我便利用职务便利,偷卖单位物品,后被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现已刑满释放。我向单位索要被拖欠的工资,但单位却以我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即与单位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支付。请问程律师,我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因我被判刑而自动解除?
找法网律师回复:
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你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合法成立,即便你受到刑事处罚,但你的合法权益同样还受到法律保护。单位如果要解除与你之间的劳动关系,同样要遵循我国《劳动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虽然你因侵占单位的财物被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可以根据以上规定单方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来解除与你之间的劳动合同,但并不是必须解除,这不意味着单位与你之间的劳动合同因你被判刑而自动解除。单位应该以通知的形式告知你,当然,可以随时通知,不必提前30天通知。只有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送达与你,你与单位的劳动合同才依法解除,因此,单位所谓的因你被判刑、劳动合同自动解除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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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是不是自动解除的?
劳动者自动离职多长时间才能解除劳动合同,这在《劳动合同法》中和行政法规中没有具体规定,以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制度为准(这个制度必须按法定程序制定)。一般无故旷工三日以上可以视为自离了,也可以认定为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款规定。 《劳动法》第25条、《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符合此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就可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给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没有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还存在。 参照已经失效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处理方式。除名的条件是:(1)职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2)经批评教育无效;(3)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但此规章已经于2008年1月15日,被国务院第516号令明文废止。至于自离(旷工)几天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可以制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根据情况自己制定,作为单位内部管理的依据,对劳动者是有约束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