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语境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

更新时间:2012-12-18 21:1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要把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当前检察机关的一个重大课题。12007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就是要坚持“全面把握、区别对待、严格依法、注重效果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要把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当前检察机关的一个重大课题。12007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就是要坚持“全面把握、区别对待、严格依法、注重效果”的原则,在检察工作中最大限度化解不和谐因素,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而要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必须更好地把握宽严相济的内涵,积极探索宽严相济在检察工作中的实现路径。

  一、和谐社会语境下宽严相济政策的时代内涵

  构建和谐社会是当前党的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主题,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纠纷和矛盾的社会,而是指在一个社会中,矛盾和纠纷能够得到及时的调解,犯罪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2矛盾和纠纷集中表现为各种利益的冲突,而法律是调节各种矛盾纠纷的调节器,然而法律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为有效控制犯罪,必须充分发挥刑事政策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指导作用。刑事政策是指导立法、司法、守法的基本政策方针,集中反映了党和国家的意志。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集中体现了司法为民和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必然以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等形式贯彻于司法实践中,使法律调节社会矛盾的功能符合党和国家政治价值的取向。

  (一)从“惩治与宽大”到“宽严相济”的变迁把握宽严相济的时代内涵

  当前倡导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过去“惩治与宽大”相结合的提法具有一定的渊源,但提法的变化集中反映了司法观念和犯罪形势的变化。从司法观念上说,提法的变迁体现了人权保障观念和司法文明的日益深入人心。“惩治与宽大”首先考虑的是“惩治”,然后才是“宽大”,在这一刑事政策指引下,可诉可不诉的诉,可捕可不捕的捕,且适用范围较窄,一般为未成年人犯罪,强调了犯罪化、重刑化和监禁化。而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引下,执法者首先考虑“宽”,然后才考虑“严”,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捕可不捕的不捕,且适用范围较宽,适用于相当数量的犯罪,包括弱势群体犯罪,初犯偶犯等,强调了非犯罪化、轻刑化、非监禁化。1从犯罪形势上说,惩治与宽大体现了法律的工具化,当治安形势恶化时,希冀运用“严打”的方针短时间扭转社会治安形势恶化的趋势,刑法仅仅成为了打击犯罪的工具。当前,相当多的犯罪是农民工、外来务工人员、城市下岗职工等社会弱势群体实施的,此时,在“严打”的同时,更应考虑执法的社会效果。宽严相济坚持全面把握,区别对待,依法严厉,注重效果,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注意化解矛盾,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可见,宽严相济对“严打”整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打击犯罪,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也必须注重社会效果,保证社会的良性运转。

  (二)从强化法律监督的角度把握宽严相济的时代内涵

  宽严相济不是惩治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简单的归纳,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语境下,把握宽严相济的时代内涵,就是要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实行区别对待,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审势,注重宽严的有机统一,对严重犯罪依法从严,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对严重犯罪中的从宽情节和轻微犯罪中的从严情节也要分别依法予以宽严相济的体现。在对严重犯罪依法严厉打击的同时,对犯罪分子依法能争取的尽量争取,能挽救的尽量挽救,2能从宽处理的尽量从宽处理,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二、和谐社会语境下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现实必要性

  (一)贯彻宽严相济政策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

  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司法文明和司法人性关怀的体现,最大限度地救济被损害的社会利益,是推进和谐社会的手段,也是社会进步的体现。一是有利于弥补被害人的创伤。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宽严相济政策中的运用,使被害人与被告人通过积极的和解,在互相谅解和经济赔偿的情况下,换取了司法对轻微犯罪行为的从轻处理,使被害人被犯罪行为损害的利益尽量得以恢复。二是有利于行为人的良性回归。对实施轻微犯罪的行为人实施宽缓刑事政策,给行为人更多的人性关怀,体现了社会对一时失足的行为人的关爱和温暖,有利于行为人悔过自新和自身发展。三是有利于化解被害人与被告人的矛盾。宽严相济在实践中的运用,使轻微案件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利益均可以得到尽量的平衡,各得其所,防止双方互相仇视,充分化解被害人与被告人的矛盾,实现社会的和谐。

  (二)贯彻宽严相济政策有助于实现诉讼经济

  当前,在刑事犯罪问题日益严重与司法资源严重不足的情况下,采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助于减少诉讼环节,节约诉讼成本,实现诉讼经济。通过实行案件的繁简分流,推行轻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促进专业化分工,有助于集中优势兵力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突出打击的重点和打击的效果,实现司法的权威。在“严打”整治中贯彻宽严相济政策,有助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鼓励犯罪分子积极投案自首和检举揭发,有利于打击犯罪,实现犯罪的一般预防。

  三、和谐社会语境下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现路径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顺应南沙政法工作形势的需要,也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需要。检察工作将结合南沙新区犯罪的态势,积极探索宽严相济在南沙检察工作中的实现路径。

  (一)以创新的精神开拓法律监督的路径

  将宽严相济引入法律监督工作,必须坚持严格依法与全面把握的统一,针对检察工作的不同环节和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采取有效的法律监督形式,实现法律监督的实效性。

  1.职务犯罪侦查中大胆灵活认定自首。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以自首论。实践中,绝大多数职务犯罪嫌疑人都是在犯罪事实被发现,在检察机关初查的过程中经教育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的,缺乏犯罪后自动投案的要件。如果片面地以此认定自首,大多数具有悔过自新情节的职务犯罪行为人将不可能被认定为自首,可能影响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职务犯罪行为人的悔罪表现和供述的一致性。司法解释将“自动投案”解释为“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投案的”,因此,根据职务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将检察机关立案前,在对犯罪嫌疑人询问的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行为的情节认定为自首,即询问尚未转化为讯问前,将有利于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实现宽严相济。去年,我院侦查的8件职务犯罪案件,均认定了自首情节,有效地在职务犯罪侦查环节实现宽严相济,到较好效果。[page]

  2.慎重适用逮捕措施。在逮捕环节贯彻宽严相济,要区别对待,严格依法,严格把握“确有逮捕必要”的标准,对于可捕可不捕的不捕。首先,要审查案件的性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邻里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亲戚朋友之间的轻微故意伤害案件,社会弱势群体实施的轻微刑事案件,要全面衡量,对确有悔罪表现,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采取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不至于发生社会危害性的,要大胆不予以逮捕。其次,要剖析案件的情节,注意发现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和立功的情节,供述是否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通过讯问,了解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确认没有逮捕必要的,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对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要对其“社会危险性”进行全面评估,对罪行较重,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要大力发挥人性关怀,可以不予逮捕。去年,我院通过在批捕环节慎重适用逮捕措施,共不(予)批准逮捕案件26件33人,较好地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3.正确适用不起诉制度。相对不起诉制度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权力,正确适用不起诉制度,有助于节约司法成本,集中提高严重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在审查起诉工作中,要严格依法把握起诉的必要性。对于初犯、从犯、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未成年人犯罪以及亲友、邻里、同学同事等纠纷引发的案件,只要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依法不予起诉,并可以对不起诉人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1即使确需要起诉的,也积极建议法院从宽处理,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对于某些轻伤害案件,当事人在起诉前已经达成赔偿协议的,并已经履行的,还可以建议侦查机关撤销案件。在公诉环节适用宽严相济,使犯罪嫌疑人体会到社会的关爱,正确运用相对不起诉制度,将有效预防和震慑犯罪,有利于挽救一时失足的行为人,帮助其回归社会和改过自新。

  (二)以务实的措施创新检察办案机制

  在检察环节贯彻宽严相济,更重要的还要抓好机制创新,通过机制创新,合理配置诉讼资源,提高诉讼的效率和质量。

  1.启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日前广州市公检法机关已就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出台了指导性的文件。该文件就轻微刑事案件的办案期限,适用范围,办案职责等做出了规定,有效地促进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的落实。启动该机制,就是要实行案件繁简分流,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案情简单,主观恶性不大,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刑事案件,从而在短时间内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启动该机制,一是有利于节省诉讼资源,集中主要诉讼资源办理重大案件。二是有利于保护人权,使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羁押期限缩短,防止不当超期羁押现象的产生。三是有利于实现宽严相济,对符合该机制的案件,确需要移送审查起诉的,尽量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简化审判程序,快诉快审,全面提高轻型案件的办理的效率。实行该机制,使被害人尽快得到精神上的抚慰和物质上的补偿,使被告人减少诉讼期间羁押的期限,有利于保护人权,对认罪的轻微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并建议法院从轻处理,使被告人感受社会对其悔罪表现的宽容,有利于其重返社会。

  2.健全检察环节“严打”的经常性工作机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是无限制的宽缓化,要将“严打”方针落实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大局当中,要因地制宜地确定打击的重点,坚持什么犯罪突出就打击什么犯罪,对严重刑事犯罪坚持从重从快,有力遏制犯罪蔓延的势头。当前,“盗窃电力设备”和“两抢一盗”无疑成了南沙犯罪突出的问题,要组织加强对“盗窃电力设备”发案态势的调查研究,提出针对性的打防措施,从而建立对突出犯罪的“严打”经常性机制,切实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提高群众安全感。

  3.创新农村群体性案件的办案机制。农村群体性案件具有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太大,参与人数众多的特点,经常与某种群体性纠纷相伴而生。参与者往往在为首分子的煽动下,以群体的方式向政府、社会施压,以过激的方式寻求问题的解决。慎重处理群体性案件,必须始终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办案机制上,要寻求当地政府和群众的支持,了解群体性案件背后深层次的社会问题,并对参与者及其家属进行法律法规的教育,以减少办案的阻力。要指定办案经验丰富的检察官专人负责此类案件的办理,严厉惩处为首分子,对其他参与者采取教育为主的宽缓刑事政策,并对群体性案件背后存在渎职失职行为的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尽量化解社会矛盾。如我院在处理多起涉及土地纠纷引发的群体性案件的过程中,灵活采取上述办案机制,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减少了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维护了社会稳定。

  (三)以人本的理念实现司法的人文关怀

  在司法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主要通过恢复性司法的实现以及执法办案过程中的人性关怀促使犯罪嫌疑人悔过自新,以负责任的行为重新融入社会。

  1.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引入恢复性的司法理念。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对被害人与被告人已经充分谅解并履行赔偿协议的轻微刑事案件,采取不捕不诉措施,尽量使受犯罪侵害的社会利益恢复到原来的状态。如对某些交通肇事犯罪,只要被告人真诚悔罪,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和赔偿损失的,被告人案发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并积极地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也要求检察机关免予追求被告人刑事责任,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品行表现和犯罪的社会影响,可以考虑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2.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实现人文关怀。要以负责任的态度和人性化的措施,积极考虑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所在单位的切身利益,以人性化的办案方式真诚感化犯罪嫌疑人,促使其悔过自新。如在侦查取证的过程中,尽量采取低调的措施,防止侦查取证对犯罪嫌疑人家属生活造成不便。在扣押财产时,对犯罪嫌疑人扶养的家属,要注意不扣押其家属必需的生活用品,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在采取强制措施时,考虑强制措施可能对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通过人性化的办案方式,感化和挽救犯罪嫌疑人,帮助其真诚悔悟。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规定》。

  [2]张建升:《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工作,着力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人民检察》2007年第1期。[page]

  [3]黄京平:《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时代含义及实现方式》,中华司法学习网,2006年11月29日。

  [4]陈兴良:《解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光明日报》2006年11月28日。

  [5]陈国庆:《和谐社会需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载《法制日报》,2007年2月6日。

  *广州市南沙区检察院检察长。

  1张建升:《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工作,着力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人民检察》2007年第1期。

  2陈兴良:《解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光明日报》2006年11月28日。

  1黄京平:《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时代含义及实现方式》,中华司法学习网,2006年11月29日。

  2陈国庆:《和谐社会需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法制日报》,2007年2月6日。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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