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案

更新时间:2013-03-21 13:09
找法网官方整理
问题相似?直接咨询律师 >
导读:
吴某,男,29岁,农民。1998年6月18日,河北省武强县公安局对涉嫌故意伤害的吴某立案侦查。同年7月4日以吴某涉嫌故意伤害向武强县检察院报捕。武强县人民检察院审查事实如下:1998年6月17日晚12时30...

  吴某,男,29岁,农民。

  1998年6月18日,河北省武强县公安局对涉嫌故意伤害的吴某立案侦查。同年7月4日以吴某涉嫌故意伤害向武强县检察院报捕。武强县人民检察院审查事实如下:

  1998年6月17日晚12时30分左右,武强县北代乡葛沙洼村葛某(别名三彪)同本村朱大娃酒后到本村吴某小卖部,砸门踹墙将吴某叫起,葛、朱二人要了一瓶白酒和一袋炸虾,在吴某家喝起酒来,喝酒中,葛某要强买吴的摩托车,吴未答应,葛某即上前打了吴几巴掌,接着葛又用手将柜台玻璃砸坏,并拿起盘子向吴投去,将吴的头部打破,葛又抄起一瓶啤酒向吴砸去,被同去的朱大娃拦住,啤酒摔了一地。此时吴的妻子杨某出来劝阻,葛不但不听并对杨某非礼,当杨某躲入里屋后,葛即追至里屋在杨某身上乱摸,吴见状上前阻拦并将葛拽开时,葛撞到墙上,恼羞成怒,随手拿起一把剪刀,扎伤吴的腿部,吴跑出院外,葛拿着剪刀追上,并说“今天我给你放了血”。葛、吴二人在门外打在一起,吴为抢夺葛的剪刀用尽全身力气与葛滚打到院外台子下,并将左手无名指、小拇指及右手掌多处剪刀伤,后终将剪刀夺下,吴在葛某身上乱扎数刀,后吴某于18日凌晨3时12分向公安局电话报案自首,审讯中吴某对所犯事实全部供认。

  1998年7月8日,武强县检察院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吴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于7月10日,对吴某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依据和理由:

  一、吴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的全部法律特征。

  1.吴是在身体多处受到伤害,特别是被葛用剪刀扎伤自己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

  2.吴是在自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且其妻也受到污辱,人身安全也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

  3.葛某手持剪刀追出院外,向吴某发起攻击时,吴意识到葛为人心狠手辣,生命安全继续受到更加严重威胁,遂即奋力夺过剪刀,并实施了自卫行为

  二、有充分证据证明吴某是在葛某连续实施不法侵害,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

  1.根据现场勘查记录和照片,吴某家的小卖部被葛砸后损毁严重。

  2.根据证人证言、法医鉴定,吴某身上和手上有多处伤口,有的深至刺坏神经,均为锐器所伤,符合吴向葛奋力夺刀所致的特征。

  三、在检察机关审核此案过程中,当地群众多次致信检察院,揭发葛某生前为害乡邻的种种恶行;而吴某老实本分,无任何不良前科。逮捕吴某将会产生不良社会效果。

  1998年7月11日,武强县公安局将吴某无罪释放。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大家都在问
我也要提问 >
正当防卫杀人了不自首属于正当防卫吗?
如果认定正当防卫,不会因为自首与否而改变定性。如果防卫过当或故意伤害致死,则涉嫌刑事犯罪。
防卫过当伤人
很难再放出来,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律师解答动态
离婚可以去法院起诉离婚,但是不一定能第1次就成功
可以描述案件具体情况
叶斌律师
叶斌律师
20分钟前
你弟弟涉嫌强奸,女方父母涉嫌故意伤害,建议立即报警并寻求法律援助。
叶斌律师
叶斌律师
20分钟前
立即保留证据,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必要时可提起民事诉讼索赔。
党东月律师
党东月律师
41分钟前
开学高三不去学校上学,存在被注销学籍和无法参加高考的可能性。依据《教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受教育者应
潘为律师
潘为律师
46分钟前
可以向监管部门寻求帮助,无果可以进行诉讼。4
吴余茹律师
吴余茹律师
47分钟前
你好,是什么的律师函?详细沟通。
我也要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