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假发票报销医疗费诈骗公款案

更新时间:2013-03-20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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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被告人:王某,男,30岁,河北省迁安县人,原系辽宁省营口市第三纺织厂卫生所医生。1992年4月2日被逮捕。1990年4月,营口市第二人民医院经研究决定,让本院职工曲某(女)去北京、大连等地治疗...

  「案情」

  被告人:王某,男,30岁,河北省迁安县人,原系辽宁省营口市第三纺织厂卫生所医生。1992年4月2日被逮捕。

  1990年4月,营口市第二人民医院经研究决定,让本院职工曲某(女)去北京、大连等地治疗类风湿性关节炎。为便于照顾,委托曲某的丈夫、被告人王某随同陪护,工资、奖金和医疗费用由第二人民医院承担。王某在陪护其妻去外地治病的过程中,采用给对方好处费等方法,通过有关单位开出大头小尾发票18张,向营口市第二人民医院报销,共计骗得现金27605。82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990年4月17日,王某将其妻送入北京中日友好医院治病。在陪护期间,王通过该医院服务公司经理穆某,编造填写理疗费、中药煎煮费、健身器械费、气功费,先后开出8张假发票,到营口市第二人民医院报销,骗得现金22525。84元。

  同月,王某自己住进北京西城小六部口旅馆,通过旅馆经理崔某、工作人员李某、收款员尹某和业务员陈某等人,以租用残疾人车的名义开出假发票5张,向营口市第二人民医院报销,骗得现金1661。48元。

  1990年10月至11月,王某在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招待所住宿期间,通过该所服务员余某、北京西单购物中心的何某等人,以租用残疾人车的名义,先后开出假发票2张,向营口市第二人民医院报销,骗得现金2643。5元。

  1991年1月至12月,王某先后二次去大连某部队直属医院门诊部,通过医师丛某、吴某等人,开出假发票3张,向营口市第二人民医院报销,骗得现金775元。

  案发后,王某在检察机关侦讯期间能主动交代罪行,有悔罪表现,并将赃款全部退回。

  「审判」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利用陪护家属治病的机会,以开具假发票报销的方法骗取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鉴于王某于案发后在检察机关侦讯期间能主动交代罪行,退回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于1993年4月21日作出判决,以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年。

  宣判后,王某没有提出上诉。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应定什么罪,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受营口市第二人民医院的委托陪护其妻到外地治病,是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他利用职务之便开具假发票向该医院报销,骗取公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应定贪污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贪污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案被告人王某是营口市第三纺织厂卫生所的医生,他以开假发票报销的手段骗取公款的行为与他的本职工作无关。他虽然接受营口市第二人民医院的委托陪护其妻到外地治病,但他所从事的是服务性的劳务活动,并非管理性质的公务活动,不能把他视为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王某骗取公款的行为既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就不构成贪污罪。他串通他人编造假发票并向营口市第二人民医院虚报冒领,骗取数额巨大的公共财物,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其行为应定诈骗罪。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采纳了上述第二种意见,以诈骗罪对被告人王某定罪判刑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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