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庭琐事母亲与继父起争执,儿子为母亲出气将继父砍成轻伤,后投案自首。近日,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张某某,男,现年26岁,初中文化,新乡市某机械厂工人。
2010年1月11日9时许,张某某的母亲李某与其继父王某在位于新乡市牧野区的家中吃饭时,王某说李某忘记给自己熨今天要穿的衣服,不顾家,两人便发生争执,生气败坏的李某向儿子张某某抱怨,张某某顿时恼羞成怒,从厨房拿出菜刀无情地砍向了继父王某的后背。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所受损伤系轻伤。2010年5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王某就该案的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庭外和解,赔偿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15000元。被害人王某对被告人张某某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某于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以上情节后,牧野区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