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宣判全国首例“流量劫持”案

更新时间:2015-12-09 16:4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手段的不断更新,“流量劫持”成为危害网络安全的一大毒瘤。所谓流量劫持,就是利用各种恶意软件修改浏览器、锁定主页或不停弹出新窗口,强制用户访问某些网站,从而造成用户流量损失的情形。下面找法网小编为你介绍上海宣判的全国首例“流量劫持”案。

危害网络

  【案情介绍】

  案件回顾:10个月获利75万余元

  付某,陕西人,高中文化;黄某,广东人,大学文化。从2013年底至2014年10月,付某、黄某等人租赁多台服务器,使用恶意代码修改互联网用户路由器的DNS设置,进而使用户登录“2345.com”等导航网站时,跳转至其设置的“5w.com”导航网站。两人再将获取的互联网用户流量出售给“5w.com”导航网站所有者、杭州久尚科技有限公司。

  “2345.com”网站察觉后向警方报案,上海警方于2014年10月份立案。2014年11月17日,被告人付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至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后被告人付某让其母亲熊某打电话劝被告人黄某投案,2014年11月17日,被告人黄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查,两名被告人短时间内违法所得高达75.47万余元人民币。

  法院判决:两被告人均获刑3年

  因为流量劫持行为,曾有公司民事起诉索赔的先例。但长期以来,流量劫持行为并没有被定义为刑事犯罪,因此不少人把它当做一种快速牟利的手段。而对用户来说,一旦遇到浏览器被篡改,只能自助救济;对那些不懂电脑的人就是一场噩梦,被迫重装操作系统的大有人在。

  这次浦东法院的判决,首次在司法层面将流量劫持认定为犯罪。

  浦东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付某、黄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进行修改,后果特别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分别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付某、黄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付某让其母亲劝说被告人黄某投案,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付某、黄某均可以宣告缓刑。

  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专家说法】

  说起流量劫持,多数网民以为跟自己没多大关系,不少人还将这个概念与最近热门的“偷流量”混淆。

  其实所谓偷流量,简单来说就是有人实际只用了50MB流量,但被后台计算为100MB,根本原因是计算流量时动了手脚。

  而流量劫持是一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信息网络安全公安部重点实验室主任金波介绍说,流量,就是网络上传输的数据量。正常上网时,数据会在网民的客户端与正确的网站服务器之间传输,我们才能浏览网页、下载歌曲、收看视频。如果你原本想访问A网站,但是有人偷偷做了手脚,让你实际上打开的是B网站,这就叫流量劫持。

  流量劫持有多种方法,其中一种是DNS劫持。这也正是付某、黄某两人所采取的方式。DNS是负责域名解析的服务器,举一个例子,我们访问百度输入的是域名www.baidu.com,计算机要通过DNS将域名转化成具体的IP地址,如58.217.200.39。一旦黑客破坏了DNS解析的过程,输入域名后,可能转化为黑客指定的IP地址,用户往往很难看出破绽,但所有的流量都会转向黑客指定的虚假的服务器,黑客不但可以很容易获取各种密码、个人信息等,还可以植入木马病毒,盗窃个人财产。

  全国首例“流量劫持”刑事案件的宣判,首次以司法的方式确认了劫持他人流量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无疑给那些无视法律规定,非法劫持他人流量的不法之徒敲响了法治警钟。

  所谓流量劫持,就是利用各种恶意软件修改浏览器、锁定主页或不停弹出新窗口,强制用户访问某些网站,从而造成用户流量损失的情形。作为危害网络安全的一大 “毒瘤”,流量劫持引发的诉讼曾有先例。在两年前的“3B”大战中,360对百度搜索结果进行标注甚至篡改,并向用户宣传安装其浏览器,被法院判决赔偿百度40万元。

  不过,这只是对劫持流量行为的民事责任追究,而对其刑事责任的追究,此前还没有先例。浦东新区法院对流量劫持者首次判处刑罚,对肆意妄为的流量劫持者来说,无异于是对其犯罪行为的一记当头棒喝。法院的刑罚判决表明,劫持流量行为不但违法,而且也会构成犯罪,始作俑者将会为此付出被入刑的沉重代价。从这种意义上说,首例“流量劫持”刑事案件的公开宣判,无疑具有样本意义。

  在网络世界,用户花钱购买的流量是用户上网的“通行证”。显然,流量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属性,未经本人许可,他人不能非法劫持。劫持流量,与非法占有或窃 取他人财产没有任何本质区别。然而,由于长期以来没有将劫持流量的行为定义为犯罪,一些不法之徒对劫持他人流量乐此不疲,并将其作为一种快速牟利的手段。即使因劫持他人流量被判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劫持者还是抱着大不了赔钱了事的心态,依然我行我素,以致“流量劫持”成了网络世界久治不愈的顽疾。

  认为劫持流量不承担刑事责任,这是一种误解。虽然刑法没有直接设置劫持流量罪,但这并不意味着劫持流量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从劫持流量产生的后果来看,其行为 不仅导致了用户的流量流失而遭受经济损失,而且也因恶意软件的强行植入造成计算机系统的破坏,给网络的正常运行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六 条关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法条对该罪的处罚十分严厉,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首例“流量劫持”刑事案件中,法院综合考虑两名被告人的自首情节和认罪态度,对其处以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体现了罚当其罪的法治精神,彰显了依法惩治通 过劫持流量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法治原则。

  全国首例“流量劫持”刑事案件的宣判,首次以司法的方式确认了劫持他人流 量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无疑给那些无视法律规定、非法劫持他人流量的不法之徒敲响了法治警钟。这对进一步依法惩处该类犯罪,无疑提供了司法实践的典型“判例”样本。依法对该案劫持流量的两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其最大的亮点在于此,最大的现实意义也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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