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房产商非法吸金2600万被判七年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例

更新时间:2013-03-14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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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浙江嘉善天凝xx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金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近日被浙江嘉善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该公司在嘉善杨庙镇开发一个房产项目,2008年该公司先后投入9000万元,...

  浙江嘉善天凝xx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金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近日被浙江嘉善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该公司在嘉善杨庙镇开发一个房产项目,2008年该公司先后投入9000万元,将项目运作到第二期时遭遇金融危机,公司无法从银行贷到款,而当时该项目还没有取得预售证,因此也无法通过售房回笼资金。

  为此,从2008年3月开始,该公司实际负责人金某开始向社会吸金,其中既有买房意向的购房户,也有其他老板和个人。 据一受害人顾某夫妇介绍,2008年5月份,夫妇两人看到xx房产的售房广告,经咨询得知在杨庙镇上的一处商品房开始预售,看中一个店面后就向房产公司提出购买,但公司工作人员告诉他们要先预付10万元定金才能购房。

  2008年5月14日,顾某夫妇带了10万元去xx房产公司交付定金,之后该公司让其签了一份购房邀约协议和一份借款协议书,称这10万元定金是以借款方式付给房产公司的,作为房产公司的借款,房子交付时顾某夫妇只需支付余下的房款就可以了,还承诺半个月之后顾某夫妇就可以拿邀约协议和借款协议去换发票和购房合同。

  之后,房产公司就从来没联系过他们,房子也一直没到手。如顾某夫妇一般的受害者不在少数,2008年6月,金某向另一名受害人陶某以借款为名吸收存款193万元,因未能及时归还,陶某于2009年9月19日报案。 2009年10月27日,金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查明,从2008年3月到9月间,金某以嘉善天凝xx房产开发公司资金短缺为由,以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通过签订购房邀约或以借款为名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653.2万元。金某承诺的利息最高为月息1角5分,最低月息6分。据金某在庭审中交待,2600余万元都用于了支付工程款、购买土地和支付利息。 嘉善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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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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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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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逸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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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分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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