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租楼组织妇女卖淫 获刑六年
更新时间:2013-03-12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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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湖南沅陵县人民法院以组织妇女卖淫罪和协胁组织妇女卖淫罪,判处余某(女)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刘某(女)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据悉,余某、刘某均为怀化市辰溪县人。2008年12月...
湖南沅陵县人民法院以组织妇女卖淫罪和协胁组织妇女卖淫罪,判处余某(女)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刘某(女)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
据悉,余某、刘某均为怀化市辰溪县人。2008年12月,余某与马某(楼房产权人)签订租赁沅陵县某洗浴广场合同后,便大肆招收卖淫女多名,在洗浴广场四、五楼从事卖淫活动,服务费由余某统一收取,余某则按考勤表给;小姐”发工资。
2009年10月,刘某应余某之邀担任领班,负责接待、记帐和打考勤,协助其组织妇女卖淫。2010年1月9日,沅陵警方接到群众举报,一举摧毁其罪恶场所,依法逮捕了余某、刘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余某法制观念淡薄,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进行卖淫,构成组织卖淫罪。刘某明知他人进行组织卖淫,仍为其提供帮助,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遂依照《刑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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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妇女卖淫
找不到“原告”那是谁向公安机关反映的你朋友强迫妇女卖淫的事呢。鉴于你对事件的非客观了解,有必要委托律师。如需帮助可电联。
用妇女 人数最多6个最少一人甚至没人,对她们没有采取任何管理,现在已经被抓2月多了,请问应定什么罪?
您咨询 当地 的公安机关。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