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男子在凌晨驾车途中,发现一名私车司机因醉酒倒睡在已经停下的车外时,遂起贪念,将司机车上包内的现金、手机和信用卡盗走,通过非法网站盗刷信用卡上人民币2万余元。日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以盗窃罪均判处被告人谭某、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3年4月2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谭某、黄某在开车经过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一大桥桥头时,将车停下后来到桥头右转5米左右人行道上,趁被害人温某醉酒倒在汽车外熟睡之机,盗得温某车内的价值人民币2940元的黑色手机1部及手提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1800余元、价值人民币720元的红色手机1部、银行卡和信用卡若干张)。当日被告人谭某、黄某将包内1800余元人民币全部挥霍,并主要由谭某操作计算机,利用淘宝网信用卡消费中的快捷支付功能在一非法网站上盗刷被害人温某交通银行信用卡21515元、招商银行信用卡1000元,实得人民币18000元,所得现金被二被告人均分。2013年7月20日凌晨,被告人谭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黄某。
综上,被告人谭某、黄某盗窃赃款、赃物共计人民币27975元。案发后,部分被盗物品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谭某、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谭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黄某,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黄某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谭某、黄某不服并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谭某虽然具有立功表现,但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比黄某相对较大,原判对两上诉人均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均处罚金一万元属罪责刑相适应,并无不当。于是作出上述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