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子俩贪图小利非法运输私制炸药,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检察院提起公诉,6月24日,法院以非法运输爆炸物罪一审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谢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2009年12月,湖南郴州人赵某某、骆某某商议贩卖炸药赚钱,并商定由赵某某联系购买私制炸药,骆某某负责找买家联系销售,赚取的利润二人平分。
2010年1月19日,骆某某获悉郴州市北湖区鲁塘镇何某(在逃)需要炸药,遂与何某谈好销售给其41件炸药。之后,赵某某从临武人谭某(在逃)处购买了私制炸药41件,并找到从事货车运输的谢某某,要其将炸药从临武县运至北湖区鲁塘镇,商定运费为2000元。谢某某见有钱可赚,很快答应。答应后,谢某某将帮赵某某运输炸药一事告诉一起跑运输的儿子谢某某,谢某某表示同意。当晚10时许,谢某某、谢某某父子驾驶运输炸药的货车在途经桂阳县方园镇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并抓获在此接应的赵某某、骆某某两人。
经鉴定,现场缴获的私制炸药净重900公斤,为非正规民爆厂生产的铵油炸药,具有正常的爆炸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