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必须从重从快严惩。因不满妻子和同村一男子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一怒之下捅死“情敌”儿子,李某某因故意杀人罪被金昌市中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 行,并限制对其减刑,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2万元。详细内容请看下文介绍:
基本案情:
一审宣判后,受害人父亲毛某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判令李某某死刑并赔偿其损失34万元。11月25 日,记者获悉,省高院驳回了毛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捅死“情敌”儿子获死缓
现年37岁的李某某系永昌县人,曾因犯盗窃罪被永昌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007年刑满释放,其妻吕某和同村村民毛某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为此李某某很是恼火。2012年2月4日晚,毛某在李某某母亲在家的情况下,还到李家进行骚扰,遭到责骂后,仍不收敛,又于次日委托吕某购买蔬菜。
2月5日13时许,毛某之子前去李某某家取菜,李某某持单刃刀将前来取菜的毛某之子捅伤致死,同时,还将赶来的毛某夫妇刺伤。庭审后,李某某之父及吕某自愿代为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请求法院对李某某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本应严惩。但考虑到本案因民间矛盾引发,案发后李某某有自首情节,且其近亲属代为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据此,一审法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李某某限制减刑,同时赔偿附 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毛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
上诉索赔34万余元被驳回
一审宣判后,李某某服判。毛某夫妻上诉提出,李某某杀害年仅16岁的孩子,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又系累犯,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同时请求二审法院判令李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34万余元。
省高院审理查明,上诉人毛某与李某某之妻吕某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破坏他人家庭,因此,对引发本案负有严重的过错责任。原审对李某某从轻处罚,量刑适当。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于法无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毛某夫妇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民事赔偿数额适当。据此,省高院驳回毛某夫妇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相关法律知识:
故意杀人罪的判断方法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
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间接故意包括三种情况:(1)为了追求一个合法的目的而放任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2)为了追求一个非法的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3)在突发性案件中不计后果,动辄捅刀子的情形。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而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的有关犯人通常都在当地犯了严重罪行。尽管这“严重罪行”的定义时常有争议,但在现时保有死刑的国家中,一般来说,“蓄意杀人”必然是犯人被判死刑的其中一个重要理由。2011年5月24日,最高院发布2010年年度工作报告称,最高院在审理死刑复核案件时,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