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一面请同事张女士给自己介绍对象,却起了贼心,偷走了张女士1200元钱。1月11日,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李某盗窃一案,并当庭宣判,以盗案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据被害人张女士称,她是某景区的检票员。去年秋天,景区里另一个检票员李某找到她,说自己看上了景区里的一位姑娘,求张女士给他们撮合撮合,若能成全了好事则感激不尽。张女士看在同事面上同意了。
张女士称,此后,李某隔三差五便到宿舍找自己,时常向自己问好。一天,李某与张女士在宿舍闲聊,李某随手拿起张女士床头的一个带密码锁的日记本摆弄。没几分钟,李某竟将张女士日记本的密码锁打开了,翻看起张女士的日记。张女士见状恼了,起身就要抢日记本。李某一扭身,躲过了张女士,又从日记本里拿出一叠钱来,便问道,“你还把钱夹这里啊?”说着把钱数了数,又放回了日记本里,并将日记本放好了。
据被告人李某供述,他爱买名牌儿,见钱就想花,每月的工资总也不够开销,见了这钱,便想一时弄来自己花。于是,李某又找了个空儿,借口跟张女士聊天,趁张女士一眼没瞅见,便把她日记本里夹着的钱偷了出来。
民警将李某抓获后,李某称自己身上穿的运动服、手里拿的手机就是用张女士的钱买的。李某父亲闻讯后赶忙筹钱赔了张女士。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某景区张女士的宿舍内盗窃人民币1200元(案发后已退赔)。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并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