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刑,是指既可独立适用,又可附加于主刑适用的刑罚。根据刑法典第34条、第35条之规定,我国刑法中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与驱逐出境四种附加刑。附加刑,指刑法规定,除主刑之外的刑罚。
附加刑的适用方式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罚金的适用方式有以下四种:
1、单科式。刑法规定的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
2、选科式。罚金作为附加刑,既可附加适用,又可单独适用。
3、并科式。我国刑法中的并科罚金,几乎都是必并制。
4、复合式。复合式是指罚金的单处与并处同时规定在一个法条之内,以供选择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