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死刑核准权?

更新时间:2013-09-03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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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死刑核准权是指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核准权是指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刑法第48条第2款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处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是我国刑法对死刑核准权的规定,表明我国刑法对死刑的适用的慎重态度。

  1997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指出:鉴于目前的治安形势以及及时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需要,有必要将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继续授权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

  死刑的核准权于2007年1月1日以后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判决和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06年12月31日以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已经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定,依法仍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决定》同时明确,自 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决定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原第十三条的规定发布的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一律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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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死刑执行是怎样的?
您好,从现在的法律来看,死刑是由执法机关进行处决的,死刑大概分为枪决还有注射两种,枪决大家都知道就是在靶场用枪进行处决,注射的话就是用药物进行针筒注射,药物一般比较贵,所以还是比较少,至于缓刑的话,得看自己造化。
我想请问一下死刑缓期执行的依据是什么啊?
对于应该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适用死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罪该处死;二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有以下三种处理方法: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4,如果是累犯以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可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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