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入境的;
2、非法居留的;
3、非法就业的;
4、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签证、证件的;
5、外国人在中国居留期间,发现患有《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疾病,公安机关应中国卫生主管机关的请求责令其离境而未离境的;
6、违反治安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条下列外国人不准入境:
(一)被中国政府驱逐出境,未满不准入境年限的;
(二)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入恐怖、暴力、颠覆活动的;
(三)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走私、贩毒、卖淫活动的;
(四)患有精神病和麻疯病、艾滋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病等传染病的;
(五)不能保障其在中国期间所需费用的;
(六)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其他活动的。
在法院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解除限制出境的措施。法院收到申请后,经核实确已全部履行的,应当及时解除限制。这里的及时,一般在七天内解除,并通知出入境机关。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八条 在限制出境期间,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法》第八条规定,对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在大陆境内有未了结的民商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其限制出境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对限制出境措施未作具体的规定,其性质属财产保全还是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笔者认为,限制出境措施属行为保全性质,也即大陆法系中的假处分制度,英美法系称为禁令,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判决的顺利执行。
国外立法未对限制出境措施作出特别规定,但作为一种禁令制度规定在其民事诉讼法中。英国著名的玛*瓦禁令,是英国司法制度中的一项很有特色的诉前保全措施,其内涵是法院根据原告人的申请,在被告可能将其财产转移出法院管辖范围以外的情况下,发出禁令,禁止被告移动或处理资金/财物,直至有效的判决。美国的民事诉讼程序设有临时限制令和初步禁令。
因此,各国立法对禁令制度的适用条件既积极又慎重。禁令一旦发布,被申请人的违法生产、经营等行为必须停止。法院制止侵权,维持现状的行为,很快能达到既定的目的,但如果发布错误的禁令,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难以弥补的,因此,禁令的发布又是有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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