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哪些情况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更新时间:2018-12-03 17:3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我国刑事执行程序是有很多类型的,那么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哪些情况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以下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带来有关于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哪些情况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及其相关的内容。

  暂予监外执行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人性的一面,但是与此同时也报了相当多的问题,不能说这是一个不好的制度,只是暂予监外执行还仍需不断完善。那么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哪些情况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相关知识。

  一、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哪些情况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4条作了明确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二、我国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

  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司法局执行,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司法局,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负责执行的司法局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的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裁定的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该罪犯的收监,应当由负责执行的司法局通知人民法院将该罪犯依法交付执行。如果罪犯是在执行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负责执行的司法局应当通知监狱等执行机关收监。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应当由原关押监狱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负责执行的司法局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

  三、暂予监外执行存在的问题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作为一种行刑方式的变更制度,虽然在总结司法实践和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使其不断得到完善,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行刑方式的灵活性和行刑的社会主义人道性,但还不能说它已尽善尽美,从已经暴露出来的问题看,仍有进一步完善之必要。

  暂予监外执行是我国刑事执行程序之一,因此根据以上的内容我们可以得知,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哪些情况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以及我国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还介绍了关于暂予监外执行存在的问题等相关信息。这些都是大家需要了解的知识,若还其他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咨询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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