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罚金新方式
更新时间:2015-12-03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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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条将原刑法第五十三条关于对罚金的缴纳的规定进行了修改,修改为:“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变化在于增加了罚金缴纳的情况,即被执行人遭遇不可抗拒的灾祸等缴纳罚金确有困难时还可以延期缴纳罚金。虽然此外还在延期、减少或者免除罚金之前增加了“经人民法院裁定”的字眼,但是与修改前没有差异:修改前,即使没有明文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在司法实践中,都是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罚金,执行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会在一个月内作出准予减免的裁定,认为不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会裁定予以驳回。修改后的表意亦如此,为何要徒增这句话呢?也许是为了明确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的权力,维护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综合来看,刑修九第三条对原刑法第五十三条的改动不大,增加被执行人可以延期缴纳罚金的内容对现实有何影响呢?修改后,被执行人如有遭遇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丧失财产;罪犯因重病、伤残等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其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要支付巨额医药费,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其本人或者亲属向执行法院除了可以申请减少或者免除罚金外,还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罚金,看客莫要小看这一权利,考虑到人民法院为了维护生效判决的权威性和稳定性,若无颠扑不破的理由和与之佐证的材料,申请人减免罚金的请求在实践中较难被认可。而如果请求延期缴纳罚金,由于延期缴纳未撼动原始生效判决的内容,仅仅是对判决执行方式的变更,人民法院在审查时会较宽松,被执行人的请求也较容易得到认可,从而有利于帮助被执行人缓解经济压力,回归社会后早日步上正轨。当然,从司法机关的角度来看,可以帮助缓解罚金刑执行难的宿病。
刑九的修改体现了罚金刑执行的人性化原则,既有利于被执行人,又缓解了执行机关的压力,一举两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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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的缴纳方式及程序
罚金缴纳看情况。若数额不多或缴纳无困难,应限期一次缴纳。若数额多或无力一次缴纳,可申请分期。遭遇灾祸等可申请延期、减免。具体操作需遵循法院指示,及时沟通并提供必要证明。
罚金的缴纳方式以及相关事宜
关于罚金缴纳,提供了多种途径:首先是自动缴纳,按期自觉支付;其次是强制缴纳,如果逾期未缴,将会由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然后是随时缴纳,适用于发现可执行财产的情况;最后是针对有特殊困难的减免缴纳。具体操作上,自动缴纳需到指定银行或法院完成,强制缴纳由法院执行局操作,随时缴纳要求及时在财产发现后立即缴纳,而减免缴纳需要向法院提出正式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
不缴纳罚金后果是什么,参考以下方式
不交罚金的后果: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罚金交不起是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附加刑的种类: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罚金的缴纳: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