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则
更新时间:2012-12-18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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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罪刑法定是启蒙时代的产物,最早可以追溯到孟德斯鸠在《波斯人的信札》中提出,真正将罪刑法定上升为刑法基本原则是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他在其传世名作《论犯罪与刑罚》中首次将罪刑法定上升为刑法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由两个基本方面组成,其一是法律明文规定为犯
罪刑法定是启蒙时代的产物,最早可以追溯到孟德斯鸠在《波斯人的信札》中提出,真正将罪刑法定上升为
刑法基本原则是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他在其传世名作《论
犯罪与刑罚》中首次将罪刑法定上升为刑法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由两个基本方面组成,其一是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其二是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第一个方面可称之为积极的罪刑法定原则;第二个方面,可称之为消极的罪刑法定原则。积极的罪刑法定原则和消极的罪刑法定原则都有其各自的含义。积极的罪刑法定原则与消极的罪刑法定原则的统一,运用刑罚权,惩罚犯罪,保护人权与约束刑罚权,防止滥用,保障人权的统一,这就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全面的正确的含义。罪刑法定原则的这两个方面的含义集中到一点,就是对人权的维护,这是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真谛。
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简单说来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罪要法定,刑也要法定”。由此派生出以下几个原则:成文法主义;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刑法的明确性。
罪刑法定的思想基础传统上认为是自然法理论、三权分立学说及心理强制说,但现在通说认为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思想,或者说是民主与自由。民主主义要求刑法法律主义,即刑罚必须由法律事先规定,不可滥刑。尊重人权意味刑法要保障人权,不致阻碍国民的自由行动,就必须使国民能够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必须事先明确规定犯罪与刑罚。罪刑法定主义是现代
社会保障人权的要求和体现。刑法的机能,站在国家的角度要打击犯罪,保护公众;站在公众的角度要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罪刑法定主义,一方面,法律规定为犯罪的,必须要依照法律定罪处罚,体现了国家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另一方面,对于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这体现了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对人权的保障。所以说,罪刑法定主义是刑法机能的有机结合,它最终的落脚点是要保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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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详解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严格依法定罪。具体操作包括:1)明确法律是否将行为定义为犯罪;2)收集充分证据支持定罪;3)确保定罪和刑罚与法律规定相符。
罪刑法定原则八个要求
罪刑法定原则的组成是:
(1)绝对禁止适用类推,把刑法的明文规定作为定罪的唯一根据;
(2)绝对禁止适用习惯法,把成文法作为刑法的唯一渊源;
(3)绝对禁止刑法溯及既往,把从旧原则作为解决刑法溯及力问题的唯一原则;
(4)绝对禁止法外刑和不定期刑,刑罚的名称、种类和幅度都必须由法律加以确定。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怎样的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