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搜查罪的认定问题

更新时间:2014-04-04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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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文主要是讲述了非法搜查罪的认定问题,包括本罪与搜查工作中的错误行为的界限,本罪与非法搜查为手段的其他犯罪的界限,本罪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界限,本罪与抢劫罪、盗窃罪、侮辱妇女罪界限,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界限。

  摘要:本文主要是讲述了非法搜查罪的认定问题,包括本罪与搜查工作中的错误行为的界限,本罪与非法搜查为手段的其他犯罪的界限,本罪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界限,本罪与抢劫罪盗窃罪、侮辱妇女罪界限,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界限。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触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1、本罪与搜查工作中的错误行为的界限

  例如,侦查人员依法搜查时没有请见证人到场,或者没有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搜查妇女身体时不是由女工作人员进行等,属于合法搜查中的错误行为。

  2、本罪与非法搜查为手段的其他犯罪的界限

  非法搜查罪一般是以目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为了查找欠物)为前提的,如果行为人出于其他犯罪目的(如为了抢劫)而对他人人身或住宅进行搜查的,应以目的行为吸收非法搜查行为,按目的行为定罪,如定抢劫罪。

  3、本罪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界限

  两者常常具有一定的牵连关系。当行为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目的是为了进行非法搜查时,一般以后一行为吸收前一行为,定非法搜查罪。但是,如果前一行为情节恶劣而后一行为情节一般,则以前一行为吸收后一行为,定非法侵入住宅罪。

  4、本罪与抢劫罪、盗窃罪、侮辱妇女罪界限

  后面这些犯罪在客观方面亦可能采取非法搜查的行为,此时非法搜查仅是实施其犯罪的手段行为,如盗窃犯罪分子在侵入他人住宅后非法翻箱倒柜、盗走他人珍贵物品的,就包括了非法搜查的牵连行为。此时,如果构成他罪的,应择一重罪即后者定罪科刑。倘若不构成他罪,如非法搜查后仅是盗取少量财物,但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则可以以本罪论处,而把其他行为作为本罪的一个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5、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界限

  盗窃、抢夺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界限 一般情况下,本罪与后者不会发生混淆。但在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司法机关的搜查证后又进行非法搜查的,其既触犯本罪与后罪,对之,可以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进行处理。如果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在伪造司法机关的搜查证后又冒充司法人员进行搜查,且劫取他人财物的,则应以抢劫罪定罪科刑,而不是构成本罪,亦不是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等。

  法律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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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局人员私自上楼上住房搜查,我想知道他们的这种行为是否属于非法搜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二)检查违法案件的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从这条规定看,是有权利检查的。搜查的范围应该是经营场所和货物仓库。烟草证办理条件有一条是规定必须是住宅与经营场所相独立。如果不相独立,执法人员有权连同检查。
我想问问非法搜查罪的主体有哪些?
非法搜查罪的主体有哪些?这个比较简单,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无论其是否是有搜查权的侦查人员。也有人认为本罪是特殊主体,即有搜查权的侦查人员。理由是:搜查是法律赋予侦查人员的特有权利,本罪正是为防止其滥用这一权利而规定的。实际上,无搜查权的人擅自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非法搜查,亦构成本罪,有搜查权的侦查人员作为司法人员,其滥用职权,实施本行为,依本条第2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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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边法律问题是纠纷吗,不合理可以起诉
你好具体什么情况需要深入了解才可以给到判断
你好,这边想咨询的问题是民事案件吗
你好,什么案情,这边可以告诉你注意事项
你好,具体是关于什么纠纷,有没有协议协商,也可以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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