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罪所规制的犯罪行为是,为他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舞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本款罪名应当确定为帮助他人考试作弊罪。
一、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需明知对方进行的是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行为。
3、犯罪客体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考试纽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
4、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为他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舞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
“作弊器材”,即考生用以作弊使用的各种器材,主要为各种伪装的偷拍偷录设备、无线发射机和接收机等。
“其他帮助”是指除了为组织考试舞弊者提供作弊器材外的帮助其顺利实施组织考生舞弊行为的行为,如为其提供资金、账户、场所、宣传等帮助。行为人所帮助的对象必须进行的是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的行为。
二、帮助他人考试作弊罪与非法经营罪的界限
本罪与非法经营罪的主体均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均为故意。两者区别在于,客体上,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的考试管理秩序以及考生公平参加考试的权利,非法经营 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交易秩序;客观方面上,本罪表现为为他人组织考生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非法经营罪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 从事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组织考生作弊者出售作弊器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而不构成本罪。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条文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