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释:第一百条【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

更新时间:2012-12-18 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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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刑法解释:第一百条【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一百条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解释】本条是关于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

刑法解释:第一百条【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一百条 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解释】本条是关于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规定。

  本条规定有两个内容:
  (一)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是指依照我国的刑事法律,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并经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经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包括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各种主刑和附加刑。如某犯罪分子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内遵守刑法的有关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这种情况也属于依法受过刑事处罚。如果某行为人虽曾受到司法机关的追诉,但其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况,因而人民法院决定免予刑罚处罚的,则不属于“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同样,如果检察机关对上述情况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决定不予起诉的,也不在“受过刑事处罚”之列。
  (二)如实报告仅限于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入伍”是指加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就业”包括参加任何种类的工作,如进人国家机关,各种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团体等等。“向有关单位报告”,是指向自己参加工作的单位报告。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便于用人单位掌握本单位职工的情况,便于安置工作以及对该有关人员开展帮助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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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件第一条第一款中“且未受处分的”是指哪个部门的处分?是所在单位的党纪和政纪处分,还是检查院或法院
法律分析:第一款规定的是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第二款规定的是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有没有这个政策。
您好,现在有这个政策,政治上有污点的,确实在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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