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询累犯制度设立根据

更新时间:2013-04-11 16:3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累犯制度源远流长,是一项法理上争议颇多、法制上变化较大的制度。我国关于累犯的最早记载,可见于《尚书》中怙终贼刑的规定。时下,对于累犯制度的研究,学者们多着力于累犯的成立条件、法律后果等制度...

  累犯制度源远流长,是一项法理上争议颇多、法制上变化较大的制度。 我国关于累犯的最早记载,可见于《尚书》中“怙终贼刑”的规定。 时下,对于累犯制度的研究,学者们多着力于累犯的成立条件、法律后果等制度层面上的建构和累犯司法实践疑难问题的解决,而对累犯制度设立根据的研讨,尚付阙如。 然而,各国刑事立法为何都要在关于罪与罚的一般规定之外,还要特别规定累犯加重处罚、规定累犯制度呢?换言之,我们为什么需要累犯制度?累犯制度存在的依据何在?对这些问题的思考,使我们情不自禁的撩开累犯制度的面纱,关注其存在的现实基础和背后的理论底蕴。

  累犯制度设立的现实基础

  法律总是植根于现实生活的。任何一种法律制度,不是立法者随意的创制,而是社会现实和社会需要在法律上的反映,都有其存在的现实基础。然则,累犯制度设立的现实基础如何呢?笔者认为,一定的重新犯罪现象的存在,就是累犯制度设立的现实基础。这可从累犯制度史和哲学上加以说明。

  首先,从累犯制度史上看,累犯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是以重新犯罪现象的存在和变化为现实条件的。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中国累犯制度的最早渊源,是虞舜中期后《尚书•舜典》中记载的“怙终贼刑”。虞舜中期前,由于当时的刑罚体系以死刑和剜目、截足为中心,犯罪者多被判死刑或剜目、截足,被判死刑者当然不可能重新犯罪,处剜目、截足者由于生理的限制基本上也丧失了重新犯罪能力,重复犯罪现象基本没有或甚少,因而在当时就无从规定累犯制度。及至虞舜中期以后,皋陶改革刑制,废除由死刑、剜目和截足组成的刑罚体系,重复犯罪现象逐渐出现并增多,始才有《尚书 •舜典》中“怙终贼刑”的规定。可见,人类社会先有了重新犯罪现象,然后才有累犯制度的规定。换言之,重新犯罪现象的存在,是累犯制度产生的现实基础。

  此外,社会重新犯罪态势的变化也影响着累犯制度内容的变迁。法律的变迁总是深受社会变迁的影响,并落后于社会的变迁。累犯制度内容的变化,一定程度上也受社会再犯罪现象变化的影响。以19世纪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国家累犯制度的变化为例。进入19世纪中叶以后,资本主义发展到帝国主义阶段,社会矛盾激化,犯罪数量,尤其是累犯数量剧增。这种重犯现象不断增长的局面,证明了原有累犯制度的苍白无力,导致了累犯制度由累犯行为中心论转向累犯人中心论,并改变了累犯的处罚原则,即由单纯的加重刑罚转为刑罚与保安处分并科的二元主义或保安处分替代刑罚的一元主义。

  从上述累犯制度史可看出,累犯制度的产生以重新犯罪现象的出现为前提条件,并且其内容一定程度上受重新犯罪态势变化的影响。因此可以说,累犯制度的现实基础,就是一定重新犯罪现象的存在。

  其次,从哲学上看,一定重新犯罪现象的存在也是累犯制度设立的现实基础。

  法律制度如同其他任何一项人类社会制度一样,不是凭空创造的,而是人类基于一定需要对客观现象的主观认识在法律上的反映,是客观见之于主观活动的结果。累犯制度,也是人类基于一定需要(秩序、安全的需要和同重新犯罪现象作斗争的需要)对重新犯罪现象的主观认识在法律上的反映。这种认识,是已存在客观现象为前提的。没有重新犯罪现象这种客观的存在,对重新犯罪的主观认识就无从说起,人类也不可能产生同重新犯罪现象作斗争的需要。累犯制度,顾名思义,是以累犯为规制对象。刑法上的累犯,也属于重新犯罪。没有重新犯罪现象,累犯制度就失去了其规制的对象。累犯制度,以控制、减少累犯为目标。重新犯罪现象不存在,累犯制度也便失去了存在的意义。重新犯罪现象既是累犯制度的对象,又是累犯制度的意义所在。没有重新犯罪现象,累犯制度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累犯制度的现实基础是一定重新犯罪现象的存在。

  累犯制度设立的理论根据

  人类社会重新犯罪现象的存在,是累犯制度的现实基础。然而,人们特别规定累犯制度是基于何种考虑?人们应该基于什么样的理论设立什么样的累犯制度呢?对这些问题的思考,使我们再次把关注的目光由累犯制度的现实基础投向累犯制度背后的理论根据。

  累犯制度是一种刑罚制度,因而,探询累犯制度的理论基础,必然涉及到人类历史上关于刑罚的各种理论。下文将沿着人类历史上刑罚进化的轨迹,探讨累犯制度的理论基础。

  朴素的应报观:报复时代 累犯制度的理论基础

  正义作为人类最基本的一种情感,其与人类的历史一样悠久。早在初民社会,人类就通过血亲复仇、同态复仇满足自己应报的情感需要。你打落了我的牙齿,我便打掉你的牙齿;你伤了我的眼睛,我便伤害你的眼睛。在这种“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同态复仇中,人类的应报情感得到了满足,正义得到了回复。国家出现后,这种私人之间的复仇被国家的公力救济——刑罚所代替。刑罚不同于复仇。刑罚并非起源于复仇,而是起源于禁止复仇。“复仇是一种野性的正义。其越趋向于人的本性,法律便越应清除它。因为就第一种错误而言,它只是违反了法律,但对这种错误的复仇使法律不受官方控制。” 复仇是纯感性的冲动,是没有节制的反应;刑罚则是理智的行为,是有节制的反应。

  然而,刑罚毕竟与人类的复仇习惯有着不解的历史之缘,翻开人类历史上任何国度的最早一个法律文本,无不深刻可见在刑罚上的同态或者同害复仇的烙印。 因此,早期的刑罚与人类的复仇习惯一样,更多的是基于人类朴素的应报情感。这就是报复刑时代刑罚的特征。与此相适应,报复刑时代的人们规定累犯,与其说是出于对累犯的理性认识,不如说是朴素的应报观和正义观的反映。如德国学者由•约塞夫•艾法兹(Jur•Josef•Effertz)认为,“这种观念,即重复多次犯罪的人应比初次犯罪的人得到更为严厉的处罚的想法,是如此的自然和如此的能满足人们的正义感(Gerechtkeitsgefuehl),以致于我们对在古代发现累犯的规定毫不感到意外。” 日本学者中岛广树也认为,古代人们对重复犯罪加重处罚的规定,是与古代民众自然朴素的正义感情合致的;日本国古代对累犯加重处罚的旨趣,是立足于传统的朴素的正义观念。 可见,朴素的应报观是报复刑时代累犯制度的理论基础。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刑事辩护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42087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预备技师技能证书可以用来申请教师资格证吗?
教师资格证是国家实行的教师职业许可制度。有这个证之后,才能从事这个职业,才能执业。就是说考生首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证,然后才可以应聘到某所学校进行教书,也就是执业
鸡西征收该如何给补偿
1、养鸡场征用赔偿标准按照该养鸡场所占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赔偿,赔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鸡舍拆迁费、征地期间内不能再养鸡的损失费等费用,由政府征地部门给
南阳改造房屋诉讼程序怎么规定
法律分析:纷诉讼要走的程序有:当事人按照拆迁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法律依据:《国
海南海南请律师如何收费呢
法律分析:1、收费标准:每小时200元-2000元,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上述幅度内约定计时收费的标准和结算方式。2、上下浮动幅度:20%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