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考验期犯新罪是否从决定执行的刑罚中扣除?
更新时间:2012-12-18 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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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刑法》第86条1款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而《刑法》第83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说的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并实行
《刑法》第86条1款规定:“被假释的
犯罪分子,在
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
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71条的规定实行
数罪并罚。”而《刑法》第83条规定:“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说的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并实行数罪并罚。也就是说,已经过去的假释考验期应从决定执行的刑罚中扣除,按剩余的刑期(即撤销假释考验期限)加上新罪刑期实行数罪并罚,已经过去的假释考验期不应再加上未执行的刑期继续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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