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的探索与实践

更新时间:2012-12-18 21:0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编者按:在各地法院、检察院对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也称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和对刑事简易程序进行改革、探索与实践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于2003年3月14日联合发布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

  编者按:  在各地法院、检察院对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也称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 和对刑事简易程序进行改革、探索与实践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于2003 年3 月14 日联合发布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实践出真知”、“理论指导实践”。以下所刊载的文章从不同的角度对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和刑事简易程序进行了论述,以期有利于对这两个《若干意见》的正确理解、适用与完善。

  为贯彻、实践人民法院“公正、效率”这两大世纪主题,维护司法公正,实现诉讼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提高审判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 及有关司法解释,同时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我院在审理刑事普通程序案件时,尝试以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的方式审理被告人认罪的刑事案件,探索建立一种既体现公平、公正,又合理配置有限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的新型刑事案件审判模式。此项探索虽在审判实践中取得了一点经验,但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一、探索的动因

  (一) 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探索与实践的外因

  1 、实现人民法院“公正、效率”两大世纪主题的需要

  “公正、效率”是人民法院的两大世纪主题,也是现代司法的基本要求,是社会公众的强烈愿望。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公正的效率就失去了司法的根本,但没有效率的公正也不是彻底的公正。因此,公正和效率是辩证统一的。人民法院的全部司法活动,既要做到审判公开、程序合法、裁判公正、依法执行,也要做到审限严格,讲求效率。法官只有严格保证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审结,使当事人尽快解脱纠纷,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保护,才能做到严格意义上的公正。

  2 、顺应刑事案件审理程序多元化的世界潮流

  我国刑事诉讼法除刑事普通程序之外,只规定了一种简易程序。而从目前世界各国刑事一审程序的发展态势来看,由于对抗制诉讼模式成本高昂,而各国司法机关现在又面临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案件积压严重的情况,一审程序发展的一个基本态势就是简易程序迅猛发展,并呈现出两大特点:一是形式的多样化,针对不同特点、类型的案件设置不同程序;二是在处理刑事案件数量上简易程序逐步占据刑事审判的中心舞台。例如德国的简易程序包括处罚令程序和速审程序;韩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三种简易程序,即一般简易审判程序、略式程序和即决审判;意大利除存在辩诉交易之外,还有直接审判、迅速审判、刑罚处罚、简易审判等四种简易速决程序;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两种简易程序:适用于处理轻微犯罪的略式程序和适用于被告人自白案件的简易公审程序。

  (二) 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探索与实践的内因

  1、由于刑事审判人员的精简,刑事案件收案呈持续上升趋势,直接导致人均收案数的上升,案件压力大。

  2000 年我院刑一庭共收刑事一审案件452 件,2001 年是570 件,截止2002 年10 月,已收400 多件;我院刑一庭审判人员,却因为机构精简和内部人员调整而逐年减少,由2000 年的15 人减少到2002年的11 人。这一增一减导致人均收案数上升,案件压力增大。

  2 、审理案件不问繁简,一律平均使用司法资源,司法效率不高

  笔者曾旁听了一起被告人认罪的挪用资金案。庭审持续了两小时十五分钟,被告人除对个别案件事实和证据中一些细枝末节的问题提出质疑外,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基本上没有什么异议。整个庭审过程,从宣读起诉书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听得最多的就是公诉人对案件事实和证据,以及公诉意见的陈述,而被告人、辩护人往往只有短短的几句“没有意见”、“不持异议”等回答,根本没有形成控辩双方的对抗,被告人的最后陈述谈得最多的也仅仅是认罪伏法,恳请法院从轻处罚。因而,庭审中的绝大部分时间只是在例行公事,看似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实际上没有体现出庭审中效率的一面。

  3 、刑事简易程序的普遍适用,使我们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1999 年至2002 年这三年间,我院刑一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共计550 件,绝大多数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服法,且上诉无一改判或发回重审。刑事简易程序大量、成功地适用,使我们的审判人员积累了丰富的简易审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为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打下了一定的基础。

  二、探索的方案

  本着司法资源优化配置与实现司法公正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刑诉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在现行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借鉴刑事简易程序审理方式的成功经验,我院先后出台了《东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审普通程序刑事案件简化审理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和一些格式化诉讼文书,对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案件(以下简称简化审理) 作了详细的规定:

  (一) 对简化审理案件范围的规定

  简化审理源于刑事普通程序,因此,原则上本院受理的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如符合下列条件,原则上都可以适用简化审理:

  1 、案件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

  即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清楚,提交的证据充分,且能够完整、准确地支持指控的事实。

  2 、被告人认罪,或者对指控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

  认罪和对指控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这两种情况我们认为都符合简化审理的受案范围。不认罪但对指控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只是对该事实是否构成犯罪及对罪名有不同意见,并不影响对举证、质证等环节的简化,因而同样适用简化审理。

  3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同意适用

  简化审理的适用,意味着被告人对自己合法权利的自愿放弃,所以这种选择的权利理应交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告人或其辩护人不同意适用简化审理,绝大部分原因是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或支持该事实的证据有纰漏,从满足简化审理受案条件来考虑,这些案件就不太适合简化审理。

  同时考虑到某些特殊的当事人因年龄、健康等方面的欠缺,诉讼权利可能受到一些制约,我们从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出发,还规定了有下列情况不简化审理:1 、被告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或者控辩双方对于案件基本事实、基本证据或定性存在较大分歧的;2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未成年人的;3 、被告人或者辩护人不同意简化审理的。另外,为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办法》还规定,有被害人参加诉讼的案件,如简化审理,应征得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同意。被害人及其代理人不同意简化审理的,应当即时告知人民检察院,并按第一审普通程序继续审理案件。[page]

  (二) 适用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提起

  1 、公诉机关

  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认为案件符合简化审理的受案范围的,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应当在起诉书中载明,建议此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同时附有被告人对犯罪事实的交代和同意简化审理内容的提讯笔录。

  2 、人民法院

  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未建议适用简化程序,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简化审理的条件,拟简化审理的,应当书面征求人民检察院及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控辩双方都同意适用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补送相关材料。

  3 、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

  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未建议适用简化程序,辩护人在征得被告人同意后,可以向人民法院建议案件简化审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案件符合简化审理的条件,拟简化审理的,应当书面征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同意的,应当补送相关材料。

  (三) 庭审过程的简化

  1 、法庭调查阶段

  简化审理的案件,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可以只宣读起诉书中指控的事实及罪名部分,被告人如对指控无异议,公诉人、辩护人可以简化或者不再对被告人进行讯问;质证时,公诉人可以在展示证据的同时对证据证明的内容进行简要说明,无须宣读、出示证据的具体内容,证据可集中出示。被告人及辩护人对证据的意见可以在公诉人的证据出示完毕后,一并提出;被告人、辩护人举证亦应遵照上述原则。举证、质证完毕后,被告人如有补充陈述,可在征得审判长同意后发表。

  2 、法庭辩论阶段

  简化审理的案件,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可简单概括发表意见,对无争议的部分可以省略对犯罪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的论证,直接提出认定的罪名和具体的量刑意见。

  3 、法庭评议和宣判阶段

  简化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在评议后当庭宣判。定期宣判的,一般不应超过七日。

  (四) 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

  1 、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

  有被害人参加诉讼的案件,如简化审理,应征得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同意。被害人及其代理人不同意简化审理的,应当即时告知人民检察院,并按第一审普通程序继续审理案件。

  2 、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

  简化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的同时,应当书面告知被告人该案简化审理及简化审理的涵义,并将载明证据名称及该证据证明的主要内容的证据清单送达被告人。被告人有权作出是否同意简化审理的决定。简化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简化审理的案件,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三、对已审结几起案件的分析

  自2002 年6 月以来,我院共简化适用普通刑事普通程序审理了六起案件,除一起案件因被告人不同意适用而转为普通程序外,另五起案件均成功审结,五被告人都表示认罪服法,没有提起上诉。从审理的情况看,简化审理有下列一些特点:

  (一) 严格依照现行法律规定,保持庭审程序的完整性

  简化审理的案件,都严格依照刑诉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必经程序进行,如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告知其诉讼权利,进行法庭调查、辩论、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等。简化的只是庭审程序各个环节中依法可以简化的部分,保证了简化审判程序按照法律规定的一审公诉案件普通程序完整进行。

  (二) 严格保障被告人、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保证庭审的公正性

  从简化程序适用的规定来看,赋予被告人、被害人自主选择的权利。凡是被告人或其辩护人,或有被害人参与诉讼,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同意适用简化审理的,均不得继续适用简化审理。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也同普通程序审理一样。

  (三) 节省庭审时间,保证庭审的高效率

  由于简化了讯问被告人、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庭审时间得到很大的节省。从审结的几起案件来看,过去需要两、三个小时庭审的案件,现在一个小时以内就能完成,保证了庭审的效率。

  四、需要研究的几个问题

  (一) 简化审理与普通程序审理交叉审理、普通程序审理当庭转为简化审理的问题

  我们在审理过程中注意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多起犯罪,但被告人只承认其中的部分犯罪事实,而否认其他犯罪事实的,或在普通程序庭审过程中,法官通过对案件的审理,认为该案可以适用简化审理,这两种情况是否可以及如何适用简化审理的问题。

  我们认为,对于第一种情况,应该灵活地运用简化审理的相关规定,可以就被告人认罪的那部分事实适用简化审理,而对被告人不认罪的部分采用普通程序审理。这样既考虑到维护被告人合法诉讼权益,又体现出庭审效率的一面。

  对于第二种情况,即在普通程序庭审过程中,法官认为该案可以适用简化审理,是否可以适用的问题。我们认为,如果允许法官就是否适用追求控辩双方的意见,由于一些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或在庭审中受误导及其他原因,被告人不能正确理解简化审理中自己权利的放弃,容易草率地决定适用简化审理,从而给之后的诉讼造成隐患。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适用简化审理值得商榷。

  (二) 庭前证据展示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就庭前证据展示作出明确的规定,然从刑诉法相关条文的规定中,我们可以找出与证据展示相关的蛛丝马迹。如《刑事诉讼法》第36 条第一、二款分别对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有关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等指控犯罪事实的材料作出了规定。从一定意义上说,这是控诉方单方面地向辩护方展示本方的证据。为了保证简化审理的顺利进行、确保案件质量,体现控辩平等,我院在《办法》第十条规定了辩护方向控诉方展示证据的规定,即:适用简化审理的案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如有证据需当庭宣读、出示,应当在开庭五日前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即时将证据复制后送交人民检察院。

  适用简化审理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明该事实的主要证据确实、充分。从目前我们的实践来看,审查该条件是否具备的主要途径就是查阅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和证据清单。然而囿于刑事诉讼法在庭前程序审中的相关规定,我们不可能更多地了解到有关事实和证据。

  同样,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无法了解到。因而在实践过程中,我们感觉到仅仅通过以上办法进行的证据展示,效果并不好。特别是辩护方能查阅到的仅限于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的相关证据,其他能证明被告人罪轻、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证据很少,这样的证据展示是不完整的,容易给庭审造成隐患。同时我们考虑是不是能争取检察院的支持,使起诉书更“丰满”些,不仅将有罪的证据列举并提交法院,同时也将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也同时提交,并作简单的归纳。如该份证据的主要内容,其证明的事实等。并在法院的主持下,在控辩双方都到场的情况下,互相交换证据,同时对各自的证据发表意见,由法院记录在案。这样,控辩双方彼此心中有数,更容易抓住案件的焦点所在,使庭审重点突出且更加顺畅。[page]

  (三) 裁判文书改革问题

  裁判文书是对整个庭审内容的文字反映,因此我们认为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内容也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得到体现。特别应当借鉴简易程序裁判文书的一些有益经验,在不违反相关现行法律的基础上,探讨有关简化审理裁判文书的制式化。我们考虑首先对相关证据方面的阐述进行修改,不以全文摘录为标准,代之以对证据主要内容的概括,及其所要证明的事实。以突出“本院认为”说理方面的内容。

  “实践出真知”,再好的法学理论也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去检阅。通过这半年多的实践,我们更深入地了解到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在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上的重要意义,同时也看到了目前我们方案中还有诸多问题,这还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去探索和改进。(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研究室)

  文章来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第11卷第3期2003年6月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刑事辩护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58538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请问民事案件适用程序变更什么意思
你好!什么民事案件?为了提高沟通效率欢迎来电详细沟通。
缓刑适用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被宣告缓刑
抗诉适用的程序
没看明白。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
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论文
他们招收学徒学习,并希望限制学习后的服务期。与学徒签订学徒协议,约定服务期限和违约赔偿金是否合法?
关于合同,当事人如果约定了损害赔偿或者违约金,只要这些条款符合生效要件,就不应再适用法定损害赔偿。
导致后面的电动车追尾,责任如何分化?
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交管部门会根据双方当事人及其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来对当事人进行责任认定。
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
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
刑事诉讼法论文
论刑事严格责任
论刑事严格责任
刑事诉讼法论文
可以提供电话
你好,具体是一个什么情况呢
论刑事严格责任
论刑事严格责任
刑事诉讼法论文
商家不给退款,投诉了也不管用,怎么办?
一、商家不退款怎么投诉1、商家不退款的投诉如下:(1)如果是网购商品,可以向购买平台投诉;(2)拨打12315消费者热线投诉,维护权益;(3)向当地消费者保护协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