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刑化、人道化也是古今中外刑罚执行方式发展演进的基本规律。在奴隶社会时期,无论是我国的菹醢、弃市、炮烙,还是古巴比伦的焚刑、溺刑、刺刑,还是罗马奴隶制国家的鞭、溺、笞、摔等刑种,无不体现出极端的野蛮与残忍。到封建社会时,一些残酷的死刑执行方式仍然被沿袭了下来,但总体上比奴隶社会稍有进步,而且刑种以绞刑和斩刑为主,降低了死刑犯遭受的痛苦。我国的一些封建朝代也逐渐取消了宫刑、腰斩等不人道的刑种。
自近代以来,人道主义、人权观念逐渐深入人心,残酷、野蛮的死刑执行方式遭到了各国人民的一致摒弃,死刑执行方式进入了文明刑时代,而且死刑存废问题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现在许多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而在尚存死刑的国家,也都力求采用更为文明、更能减轻痛苦的执行方式。
我国过去只规定了枪决一种方式,正是基于减轻犯人痛苦的考虑,以及注射执行死刑能够更好地保全尸体,减少枪决造成的的残忍场面,在修改法律时我国增加了注射的执行方式。但由于注射执行还要进行药物研制、加强场所建设、进行人员培训,普及使用还需要一个过程,枪决方式还在许多地方存在和使用着。随着我国刑罚执行方式的发展进步,枪决最终是要被更文明的执行方式取代的。
但对死刑究竟该如何执行,一些人心中还存在着认识误区,他们把执行死刑的痛苦程度跟罪犯的犯罪程度划了一个等号,对于一些罪大恶极的、民愤极大的罪犯,如“杀人魔王”熊振林等,他们认为还是应该执行枪决,更有甚者,有人认为这些罪犯应采取更严厉的执行方式,恨不得将他们枪毙两次、三次。
其实这是一种同态复仇的报复式落后刑罚观念。人类社会发展到现代,刑罚早已跳出了“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窠臼,其目的不仅是为惩罚犯罪,更在于化解已经发生的冲突和矛盾,修复被犯罪行为破坏了的社会秩序,最终价值取向是建立一种和谐的社会关系。严厉的惩罚手段固然能满足一些人一时的快感,却是与人道化的刑罚发展路径相悖的,也宣扬了“以暴易暴”的理念,既不符合现代文明的发展方向,也不利于社会的整体和谐安定,是不可取的。
基于我国人口众多、整体国民素质较低、重刑传统盛行的国情,死刑还将在我国长期存在并对社会稳定发挥重要作用。在不能取消死刑的前提下,执行方式的进步就成为推进我国死刑制度文明进步的重要途径。注射方式既是我国尊重人权、倡导文明执法的表现,也我国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应该加大推广和普及的力度。[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