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最高法酝酿统一死刑裁判标准

更新时间:2012-12-18 22:0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2008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将“逐步统一”死刑案件裁判标准,但没有给出这项工作的具体时间表。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指出:“最高法要统一死刑裁判标准不会是一个类似模具那样的标准,将每个案子都放进去套一套,看是否要判处死刑。”

  2008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将“逐步统一”死刑案件裁判标准,但没有给出这项工作的具体时间表。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指出:“最高法要统一死刑裁判标准不会是一个类似模具那样的标准,将每个案子都放进去套一套,看是否要判处死刑。”

  最后的机会

  2008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纵深推进司法改革10项任务”。其中,将规范自由裁量权,把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在备受关注的死刑裁判标准统一的问题上,“将逐步统一”。但最高法没有给出这项工作的具体时间表。

  在这个节骨眼上,广受关注的死刑犯孟超,被很自然地与最高法统一死刑裁判标准联系起来。此时,孟超的卷宗已经送往北京,等待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这是留下孟超性命的最后机会。孟超的父亲借住在北京的亲戚家里,外出的唯一事由就是联络律师或者跑动各种关系。虽然儿子已透支他的愤怒和痛苦,但他不放弃苦苦奔波,以求得儿子免于死刑。

  孟超在18岁生日后的第18个小时,因为和女班主任的一段恋情,出手杀死了自己的同学何小厉(化名)。事发被捕后孟超承认,这次“教训”何小厉的事情是经过预谋的,但导致他萌生杀意的是女老师向他“诉苦”,说何小厉多次骚扰她。孟超直至被羁押看守所后,才从律师那里得知,他疯狂爱着并一心想要保护的女老师,其实早已和何小厉确认恋爱关系。

  事情全然不像他想的那样,无论是当初保护“心上人”的神圣感,还是对“教训”何小厉后果的估计。恍然大悟的孟超开始在狱中忏悔和自救。他每天写忏悔书,细致地向律师回忆他和女老师交往的前前后后,协助他们搜集证据。他悔罪,透过法律途径向何小厉的父母表示,愿意做他们的儿子替何小厉侍奉终老。

  “以往经历良好、悔罪态度好、积极向受害人赔偿,这些都是法律上规定的免于死刑的酌定情节。”当时孟超的一审辩护律师对老孟说,他估计,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会判处孟超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至少能保住命。

  然而,律师和孟超的家人过于乐观了。2008年4月23日,贵阳市中院对孟超案作出一审判决,孟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死刑和死缓,一字之差,却有生死之别。老孟后来遍寻贵州省的名律师,在上诉时委托了省内著名的刑事辩护律师曾伟雄。

  曾伟雄对本报记者说,他分析了孟超案的一审辩护意见,律师提出了两个关键点:其一是孟超班主任在整个事态发展中起的作用;其二是孟超行凶时刚满18周岁。曾伟雄认为,一审律师的辩护意见没有差错,自己在二审辩护中除了再次强调这两点,还特别强调了一个司法背景:那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正式提出“少杀、慎杀”原则。[page]

  但是,孟超、他的家人和律师的努力无果。2008年11月4日,贵阳市高院终审裁定,维持对孟超死刑的判决。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律规定,自2007年起,全国法院审判的死刑案件全部报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这成为孟超最后的机会。

  一个死刑,一个死缓

  老孟对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死刑量刑标准的关注归结到一个点上,按照最高法的量刑标准审判,孟超能否“免于死刑”。怀有同样期待的,还有湖北罪犯柯伟的家属。柯伟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湖北省宜昌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二审被湖北省高院维持死刑判决,目前正等待最高法进行死刑复核。

  柯伟案有一点特别,与柯伟同案的另一名案犯在法院认定“两人所起作用相当、罪过相当”的前提下,却被判处死缓。柯伟的辩护律师王永红在辩护词中说,尽管法院在审理中认定柯伟与同案犯所起作用基本相当,不分主犯从犯,但在量刑时却没有将两人同等对待、判处一样的徒刑,而是一个判死刑一个判死缓。

  柯伟的家属坚持认为柯伟曾受到过刑讯逼供,再联系到这个令人不解的判决,家属质疑一审法院审判的公正性。对于柯伟及家属的质疑,湖北省高院在裁定书中作出解释:柯伟及同犯两人作案所起作用基本相当,论罪均应判决死刑,立即执行。但原审法院判处另一案犯死刑缓期执行,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本院只能维持对其死缓的判决。至于柯伟辩护人提出量刑过重等辩护意见,经查柯伟并无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原判量刑并无不当。

  一名法官认为,湖北省高院对终审判决解释得非常清楚,也没有法律上的不当。按照我国刑事审判的惯例,除非辩护人能提出非常确凿的证据证明一审法院审判不公,否则二审法院一般不会因此发回重审,也不会因为“酌定情节”而直接改判死缓。

  同案两个罪行相当的案犯,却一个被判死刑、一个被判死缓。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对本报记者说,就案子本身他不方便发表具体看法,但这的确是死刑量刑标准不一的典型案例,折射出量刑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原中国法学会刑法学会副会长阮齐林教授说,目前各地、各级法院对死刑裁判并非没有标准,而是依据各自由审判经验总结出的习惯性标准。这个标准不统一的原因相当复杂,其中有一些社会性因素。

  在孟超案中,辩护律师曾伟雄提到,孟超案在一审阶段,被害人何小厉的父母曾经向孟超提起了附带民事赔偿,数额近40万元。孟超的父亲向法庭表示愿意赔偿。但在一审开庭审判时,何小厉的母亲问法官,如果接受了这笔赔偿,法庭会不会不判孟超死刑。法官表示这确实会作为一个量刑因素来考虑。何小厉的母亲听到之后,立刻反悔:“那我一分钱也不要,我就要他死!”[page]

  阮齐林教授分析,在暴力类犯罪的死刑裁判中,数量最多的即是杀人犯罪。法官裁判这类犯罪,最大的压力来自于家属和公众“杀人偿命、以命抵命”的复仇情绪。此外,社会形势和治安状况对判不判死刑也有很大影响,普通时期不一定判死刑的情节在“严打期间”就可能判死刑。此外,法院对外的独立审判程度及内部的独立审判程度,也影响到适应死刑的标准。

  除影响统一量刑的社会性因素外,法律条文也为不同裁判标准留有空间。天津市高院刑一庭法官赵英多年来对“判死刑”感觉如履薄冰。死刑案件一旦错判,代价是生命,后果无法挽回。赵英苦恼到底怎么把握死刑量刑的标准才能避免错判。

  赵英说,按照1997年刑法的规定,判死刑的标准是罪犯“罪行极其严重”,但这一标准过于原则。虽然“最高法”对具体罪名量刑不断出台司法解释,但最终落到具体案子上,审判人员还是自由裁量,标准就是对犯罪人的客观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及其主观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危害性也好,罪行严重也好,都是抽象概念,又不能量化来比较,自然各自有各自的标准。特别是在多年来‘严打活动’中,全国各地死刑适用标准的不统一更突出。”赵英说。

  并非类似模具的“标准”

  对于孟超和柯伟来说,在死刑复核阶段果真应了一句话,时间就是“生命”。他们的家属坚信,若能等到最高法统一死刑裁判标准,那么按照新标准裁判的结果对两名罪犯都将是乐观的。然而,阮齐林教授却为他们的乐观泼了冷水。

  阮齐林教授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首先,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是规范成形的,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之外,不会因最高法出台死刑裁判标准而对具体案子再进行重新审理。另外,最高法要统一死刑裁判标准也不会是一个类似模具那样的标准,将每个案子都放进去套一套,看是否要判处死刑。一个成文的、罗列出各种可以判处死刑情节的详细标准,是人们的一种假想,这在司法实践中不现实,也不科学。”可以想象一下,我国现行的刑法规定了数百项罪名,除去没有死刑的罪名,在其他几百种可以判处死刑的罪名中,如果都一一罗列可以判处死刑的具体情节和不能判处死刑的情节,世界上没有国家有能力作出这样一部立法。

  实际上,多年来最高法通过司法解释规范和统一了多种犯罪的定罪和量刑标准,但多限于“一罪一释”的形式。在全局性的量刑标准方面,倒是地方法院先作出了样本。[page]

  早在2004年,江苏省高院推出《量刑指导规则(试行)》,并下发全省执行。这是地方法院对于统一量刑标准一次比较突出的尝试。当时江苏省高院在年度重点调研课题基础上,分类调取了数以千计的案例进行实证研究,形成草案试行后又经修改完善。然而,《量刑指导规则》试行之后评价并不高。

  有法官认为,这是以统一的量刑标准的形式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还有人提出,尽管以千例案子为基础研究,但这种统一量刑尺度的尺子本身不够科学。刑法学界专家认为,江苏省高院出台这个规则,至少是在缺少全国性规范背景下的一个补充措施。

  “不只江苏省,其实全国法院内部都有自己的审判标准。比如在审判死刑案件时都有一个数额的标准或者判断严重性的标准。最高法统一死刑量刑标准应该是相对于以往各个法院内部的审判标准而言。”阮齐林教授说。

  他分析,最高法出台一个统一性的正式意见,最有可能在死刑复核程序中适用,由最高法的法官来掌握,这个标准是最高法法官自由裁量的一个参考。从内容形式上,可能大量使用排除性的规定。

  例如,规定哪些情形可以适用死刑,哪些情形应当适用死刑,哪些情形不适用死刑。但三者的数量和比重完全不一样。对必须适用死刑的规定会很少,对不适用死刑的规定会大量增加。“这个标准实质上是表明一种谨慎判处死刑的趋向,这才是统一量刑标准出台的真正意义。”阮齐林说。

  在死与不必死之间画条线

  最高法统一死刑量刑标准,与其说是建立一套审判的模型,不如说是在判处罪犯死与不必死之间画一条生死线。陈兴良教授说,目前的审判实践中,罪犯死与不必死的界限参见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但哪些情节属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没有相关的立法和司法解释。

  相对于没有定式的死刑量刑标准,事实上,刑法对于不执行死刑的一些具体情节作出了规定。学者称之为“法定情节”,在律师和被告人家属口中,这就是“免死牌”。

  “什么是法定情节,例如犯罪时不满18周岁不适用死刑,例如妊娠期和哺乳期的女犯不适用死刑。”阮齐林教授说,“这些法定情节对个案审判是做排除法,如果罪犯不具备法定情节,那还是回到原来的命题里,这个具体的罪犯到底判不判死刑。”

  陈兴良教授认为,法定的免于死刑情节能够罗列出来,能够罗列出来的情节必然不能包罗复杂的社会生活中的所有情况。其他没列出来的情节怎么判,在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研究中,人们总结出一些“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情节,如犯罪动机不是特别恶劣,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共同犯罪有多名主犯但不是一律都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等等。[page]

  但这种总结归纳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一个罪犯是否属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还要依靠审判法官的综合判断和内心确认。这就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然而,我国刑事审判重视“法定情节”,轻视“酌定情节”由来已久。虽然刑法在量刑上规定了“酌定情节”,但从来就没有“法定情节”好用。这造成在“死”与“不必死”之间,向“不必死”裁判的倾向减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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