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更新时间:2012-12-18 18:5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第五十六条(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第五十六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六机关实施规定》第23条 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住处,有正当理由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住处,应当经执行机关批 准。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住处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法院执行解释》第七十四条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被依法没收保证金后,人民法院仍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

《法院执行解释》第八十二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决定逮捕:

(一)已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被告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不逮捕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

(二)具有本解释第六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而未予逮捕的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

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逮捕的,应当通知负责执行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五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 已交纳保证金的,应当通知收取保证金的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重新交纳保证金的程序适用本规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对犯罪嫌疑人继续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时间应当累计计算。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五十三条 对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

(一)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二)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四)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六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变更、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退还保证金。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 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较高数额保证金的,应当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有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情节,决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为监视居住,或者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予以逮捕。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七十九条 需要没收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决定没收较高数额保证金的,应当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八十条 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并责令其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盖章)、捺指印;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向犯罪嫌疑 人的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宣布,并要求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的负责人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法定代理人、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弊⒚鳌?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 公安机关向犯罪嫌疑A宣读《没收保证金决定书》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对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

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书之日起的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或者变更没收保证金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 没收犯罪嫌疑人保证金的决定已过复核期限或者经复核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指定的银行将没收的保证金,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八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本规定第八十六条有关规定的,或者具有本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八十四条 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退还保证金决定书》。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决定退还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后,应当在解除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同时,通知指定的银行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并由犯罪嫌疑人在《退还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盖章)、捺指印。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宣布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八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住处,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报经执行取保候审的县级公安机关批 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原决定机关同意。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七条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释解)

本条是关于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的规定。[page]

一、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根据本条和配套解释的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这是对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活动区域的限制。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只能在其所居住的市、县之内进行活动,不得超出该市、县,如确实需要离开,应报告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直至被依法逮捕。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取保候审这种强制措施,取保是手段,候审才是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义务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传讯,不得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以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以威胁、侮辱,殴打、报复陷害或贿买、指使、引诱等各种方法干扰证人作证,即违反了本项规定。其中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被迫究的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所谓串供是指互相串通,捏造口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即有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妨碍刑事诉讼之嫌,不得被取保候审。

二、被取保候审人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后果是,已交纳保证金的,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将依法没收其保证 金,除此之外,根据情形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不同处理:责令其具结悔过,即责令其写出书面保证,表示对其违法行为的认识并保证不再违反规定;责令 其重新取保,即重新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对其变更强制措施,改取保候审为监视居住以加强强制力度;对需要逮捕的依法立即予以逮捕,收归羁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取保候审人违反本条规定,被依法没收保证金后,人民法院仍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决定逮捕:

1. 已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被告人,违反本条、第57条的规定,不逮捕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

2.患有严重疾病或正在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情形而未予逮捕的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

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逮捕的,应当通知负责执行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规定,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变更、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退还保证金。

人民检察院对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已交纳保证金的,应当通知收取保证金的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犯罪嫌疑人继续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时间应当累计计算。

(一)没收保证金

以下结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说明没收保证金的程序。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情节,决定 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为监视居住,或者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予以逮捕。

决定没收犯罪嫌疑人保证金时,办案部门应当对犯罪嫌疑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认真的调查、取证,经过严格法律审核后,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决 定没收犯罪嫌疑人交纳的保证金的一部或者全部,并签发《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将犯罪嫌疑人交纳的保证金予以没收。没收保证金数额的审批权限,与决定责令犯 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数额的审批权限相同,即决定没收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的,一般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没收犯罪嫌疑人交纳较高数额保证 金的,应当经地(市)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公安机关在做出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后,应当在7日以内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告知其没收保证金的原因、没收保证金的法律依据、没收的数额等,并责令其在 《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盖章)、捺指印。如果犯罪嫌疑人逃跑,并不影响公安机关没收保证金决定的执行,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当在7日内,向犯罪 嫌疑人的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宣读《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告知其没收犯罪嫌疑人保证金的原因、法律依据、数额等并要求其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 或者盖章。

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法定代理人、单位负责人因种种原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办案人员应当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注明。

公安机关向犯罪嫌疑人宣读《没收保证金决定书》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对没收保证金的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

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书之日起的七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或者变更没收保证金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公安机关只有在没收犯罪嫌疑人保证金的决定已过复核期限或者经上级公安机关复核后,维持原决定的,才能及时通知指定的银行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将保证金 上交国库。公安机关对于决定没收保证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或者私自处理,而是应当及时通知指定的银行将没收的保证金,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上缴国库。对于通 知银行的方式,通常应当是将正式的没收保证金的法律文书,即《没收保证金决定书》送交银行,由银行依据此文书,将没收的保证金上缴国库。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如果没有违反本条的规定或者具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8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 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保证金是犯罪嫌疑人交纳的保证其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不妨碍侦查活动顺利进行的现金,在取保候审结束时,应 当按照规定对保证金作出处理。如果犯罪嫌疑人违反了应当遵守的规定,其保证金的一部或者全部应当予以没收,以示惩诫;如

果犯罪嫌疑人没有违反规定,公安机关就没有必要再没收或者保留,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还。取保候审结束的情形有几种:一种是将取保候审变更为其他的强 制措施;一种是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了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理;一种是犯罪嫌疑人具备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撤销案件。在这种情况下,只要犯罪嫌疑人没有 违反本条的规定以及公安机关制定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就应当如数退还保证金。[page]

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退还保证金决定书》。

公安机关决定退还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后,应当在解除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同时,通知指定的银行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犯罪嫌疑人,并由犯罪嫌疑人在《退还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盖章)、捺指印。

(二)行政处罚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严格遵守有关的法律规定,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一定的区域;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 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如果犯罪嫌疑人违反了其应当遵守的规定,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干扰证人作证的;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在取保候审期间又进行牙巳罪活动的;实施其他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如果犯 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了新的犯罪,应当就其实施的新的犯罪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没有实施上述行为,只是一般的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 的行为,公安机关可依法对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填写说明]

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为填充式文书,共四联。第…椓?为存根,统一保存;第二联为副页,交被?”:蛏笕饲┳只蚋钦潞蟾骄恚旱谌?联为正页,交犯罪嫌疑人;第四联为正页,交财务部门??/p>

一、第一联(存根)

(一)首部

1.标题,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制作文书的机关名称,即" 公安局";

(2)文书名称(另行起),即"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3)在文书名称下另行起标明"(存根)"字样;

2.文书编号,即" 字( ) 号"。文书编号的内容和顺序为:

(1)制作文书的公安机关的简称,通常是把公安机关名称中具有代表意义的两个字作简称,如:天津市公安局简称为"津公";

(2)制作文书的公安机关具体业务部门的简称,通常是把业务部门名称中具有代表意义的一个字作为简称;

(3)文书名称简称,通常是把文书名称中具有代表意义的字作为简称,本文书可简称为"保没";

(4)年度,在括弧中填写本文书的年度,如:"(1998)";

(5)序号,即本类文书年度内发文排列序号,一般是从1号开始逐次排列。

(二)正文

依次填明以下事项:

1."犯罪嫌疑人"栏:填写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姓名,写犯罪嫌疑人在户籍上注明的常用姓名;性别,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性别在"男"、"女"上打勾或划线;年龄应写公历实足年龄。

2."住址"栏:填写犯罪嫌疑人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填写经常居住地。

3."单位及职业"栏:填写犯罪嫌疑人所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名称,以及其在某行业从事的具体工作。

4."保证金数额"栏:填写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的数额。

5."没收数额''栏:填写没收犯罪嫌疑人保证金的数额。

6."没收原因''栏: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写。如伪造证据、串供等。

7."没收时间"栏:填写没收保证金的具体时间(年月日)

8."批准人"、"办案人"、"填发人"栏;分别填写本文书的批准人、办案人、填发人的姓名。

9."填写时间''栏:填写制作本文书的具体时间(年月日)。

二、第二联(副页)

(一)首部

1.标题,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制作文书的机关名称,即" 公安局";

(2)文书名称(另行起),即"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3)在文书名称下另起行标明"(副页)"字样;

2.文书编号,即" 字( ) 号"。文书编号的内容和顺序为:

(1)制作文书的公安机关的简称,通常是把公安机关名称中具有代表意义的两个字作简称,如:天津市公安局简称为"津公";

(2)制作文书的公安机关具体业务部门的简称,通常是把业务部门名称中具有代表意义的一个字作为简称;

(3)文书名称简称,通常是把文书名称中具有代表意义的字作为简称,本文书可简称为"保没",

(4)年度,在括弧中填写本文书的年度,如:"(1998)";

(5)序号,即本类文书年度内发文排列序号,一般是从1号开始逐次排列。

(二)正文

1.抬头写犯罪嫌疑人姓名。

2.写明没收保证金的原因。表述为:"因你在取保候审期间

在其中的空白处填写犯罪嫌疑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情形。应当填写犯罪嫌疑人违反规定的具体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包括: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在传讯的时候未及时到案;(3)干扰证人作证;(4)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办案人员可根据具体案件 情况填写。

3.没收保证金的法律依据及数额。表述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我局决定没收你交纳的保证金 元。特此通知。"其中的空白处填明公安机关决定没收保证金的具体数额。

(三)尾部

依次填明以下事项:

1.制作本文书的时间(年月日);

2.制作本文书的公安机关的公章应端端正正地加盖在制作日期的年、月、日中间,俗称"掩年盖月"。

3.在末尾由被取保候审人(即犯罪嫌疑人)填写公安人员宣布本文书的日期,并签字或盖章,表述为"本决定书正页我已收到。"

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并责令其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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