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适用“解除取保候审”?
更新时间:2012-12-18 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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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如何适用“解除取保候审”?来源:作者:阿雯日期:09-10-24被告人陈某某,1999年5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炎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04年1月涉嫌故意伤害罪后潜逃,2009年2月4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炎陵县公安局于2009年3月24日对其取保候审,并于
如何适用“
解除取保候审”?
来源: 作者:阿 雯 日期:09-10-24
被告人陈某某,1999年5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炎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04年1月涉嫌
故意伤害罪后潜逃,2009年2月4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炎陵县公安局于2009年3月24日对其取保候审,并于2009年3月28日将案子移送炎陵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案后,于当日对其“续保”。审查期间,发现被告人陈某某系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便决定解除取保候审,填制了《解除
取保候审决定书》,发至公安机关及有关人员,同时建议公安机关改为其他的强制措施。
显然,该案适用“解除取保候审”明显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58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这就是说,解除取保候审应适用两种情形,一是
取保候审的期限已经届满;二是发现不应当追究被取保候审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庸置疑,且炎陵县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是2009年3月24日,炎陵县人民检察院对其“续保”是2009年3月28日,无论从公安环节算起,还是从检察环节算起,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的12个月期限均未届满。两种情形都不是,那么,就不能适用“解除取保候审”。应当根据《刑法》77条第一款和《刑诉法》73之规定,撤销取保候审,直接制作其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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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取保候审解除流程是怎样的
解除人保取保候审的详细流程包括:1.向司法机关提出解除申请;2.办案人员将对申请条件进行审核;3.填写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4.经过审核同意后,正式办理解除手续。遵循这一流程,可以确保解除过程的正确进行,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影响。
哪些情况下解除取保候审
关于解除取保候审的情形,具体包括:在不再应追究刑事责任时及时解除;取保候审期满时自动解除;若决定不当则应撤销并解除;对于重病无法自理且不会危害社会的情况,可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若案件超期未结,也可视情况解除。不同情形下,解除的程序和要求有所不同,必须依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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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一年如何解除
一年取保候审期满时,公安机关会依法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及相关单位。若案件尚未处理完毕仍需继续侦查或起诉,会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以确保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这一流程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