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经法院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如果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保释是具保释放、取保释放的简称。为在司法机关被关押的刑事被告人提供担保而准予释放。在实行资本主义的国家或地区,保释须由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保佐人申请并缴纳相当数额的保证金。在中国,对应当逮捕的人犯,如发现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及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罪行较轻的人,即可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司法机关将申请保释的人和保证人当面对保落实,然后予以释放。这种保释措施体现了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
保释程序基本遵循着法官裁量原则。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制度大多遵循法官裁量原则。因为对侦查、起诉机关强制处分权的行使进行必要的约束而又不妨碍其追诉犯罪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能保证追究犯罪的准确性,同时要保障嫌疑人在遭受超期羁押等不法侵害时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程序性救济,使整个程序体现出正当性,这样重要的任务只有法官才能胜任,这样的角色只有中立的司法机关才能扮演。法官的超然和中立具有独立的内在价值,它使控辩双方得到了平等的对待,从而使裁判结果更容易得到双方当事人的尊重与信任。有些英美法系国家将决定保释的权力不仅赋予了法官,在一定情况下,作为侦查机关的警察也可以决定犯罪嫌疑人能否获得保释,英国就存在大量的警察保释,但这主要是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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