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需要经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部门的审核批准。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
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办理取保候审,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也可以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侦查阶段聘请的律师或者审查起诉之后委托的辩护人,向司法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即填写取保候申请表。在侦查阶段,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在审判阶段,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律师申请取保候审有三种方式,不同方式有不同手续和程序。
第一种是在拘留期间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
第二种是在逮捕决定作出之前向检察院提出《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这种情况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取保候审,只是结果等同于取保候审。
第三种是在嫌疑人被检察院逮捕后至法院判决生效前,向办案机关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要求重新审查羁押嫌疑人的必要性,如果被认为无必要,将会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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