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在法院审理期间潜逃应宣告中止审理
更新时间:2012-12-18 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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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关于刑事案件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在法院审理期间潜逃应宣告中止审理的批复失效日期:1996123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浙法研字(87)57号《关于如何处理在法院审理期间刑事案件被告人畏罪潜逃的问题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刑事案件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在法院
关于刑事案件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在法院审理期间潜逃应宣告中止审理的批复
失效日期:1996123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法研字(87)57号《关于如何处理在法院审理期间刑事案件被告人畏罪潜逃的问题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刑事案件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在法院审理期间潜逃,人民法院应决定中止审理,俟被告人追捕归案后,再恢复审理。
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已潜逃的,人民法院应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在被告人追捕归案后,再提起公诉;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即使在起诉书副本尚未送达取保候审的被告人之前,被告人已潜逃的,人民法院仍应决定中止审理,俟被告人追捕归案后,再恢复审理。
中止审理的时间,不计入案件审理期限内。
此复
相关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 附: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废止的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录(第二批)(1996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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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一人死亡,法院裁定终止审理,之后检察机关撤诉,死者在撤诉之中吗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依据上述法条可知,被告人死亡,是应当终止审理的,至于检察院撤诉,那是需要看具体的撤诉原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