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取保候审的担保人罚款对吗?
更新时间:2012-12-18 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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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嫌犯周某取保候审,张某为担保人。期间张某明知周某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而擅自离开本市,却不加以制止,为此公安机关对张某作出罚款处理。请问:处理是否合法?(朱近坪)担保人未尽责的要依法受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和第5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嫌犯周某取保候审,张某为担保人。期间张某明知周某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而擅自离开本市,却不加以制止,为此公安机关对张某作出罚款处理。请问:处理是否合法? (朱近坪)
担保人未尽责的要依法受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和第5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和“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56条的规定;(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56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担保人张某明知周某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而擅自离开本市,却未及时制止及向公安机关报告,未履行担保人义务,按照该法第55条第3款规定:“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56条规定的行为的,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公安机关对担保人张某作出罚款处理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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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取保候审吗,没有担保人可以吗
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