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读监视居住的定义
更新时间:2012-12-18 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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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司法解读监视居住的定义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并对其行动自由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范围与取保候审相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司法解读监视居住的定义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并对其行动自由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范围与取保候审相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检、法机关既可以取保候审,也可以监视居住,具体由公、检、法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但不得对同一个人同时适用。
《刑事诉讼法》第57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没有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被指定的居所,所谓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所谓指定的居所是指办案机关在其所在的市、县内给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如果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须经过公安机关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其中并不包括与被监视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以外的人。(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公、检、法机关传讯时,必须及时到案,接受讯问,以保证其目的的实现。(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监视居住期间,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根据公安部《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在监视居住期间逃跑的;(2)以暴力、威胁方法干扰证人作证的;(3)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4)在监视居住期间又进行犯罪活动的;(5)实施其他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司法解读监视居住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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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与监视居住是一个概念吗?是否抵折刑期?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对符合特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一种强制措施,限制其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并对其进行监视以限制其人身自由。具体适用条件包括:
1.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 案件特殊情况或办理案件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此外,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无法提供保证人且未交纳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可以适用监视居住。执行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负责。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与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若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应及时解除并通知相关当事人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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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的特征是:趁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的特征是: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公然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具体要看具体的事实和证据情况,关键看案情。如果被刑事拘留,建议及时委托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介入案件,到看守所会见嫌疑人,详细了解涉嫌的准确罪名和案情,针对案情确定辩护方案,向司法机关提交律师意见,最大限度地维护其合法权益。刑事案件具有程序复杂多变的特点,刑事案件分为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其中,侦查阶段是非常重要的阶段,建议及时委托律师介入。具体可以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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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的判决取决案件相关事实,与申请无关,若情节不严重,可以聘请律师向有关部门提出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