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监视居住人应遵守的规定和享有的权利

更新时间:2012-12-18 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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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应遵守的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准会见他人;在传讯时,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违反上述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逮捕:在监视居住期间逃跑;

 应遵守的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准会见他人;在传讯时,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违反上述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逮捕:在监视居住期间逃跑;以暴力、威胁方法干扰证人作证的;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的;在监视居住期间又进行犯罪活动的;实施其他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享有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监视居住超过法定期限,可向决定机关提出解除监视居住的要求,决定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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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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