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期限

更新时间:2012-12-18 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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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五士八条(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期限)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

  第五士八条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期限)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五十七条 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五十八条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五十九条 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六十条 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有保证人的,还应当通知保证人解除担保义务。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六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个刑事责任的,变更、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退还保证金。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六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取保候审超过法定期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解除取保候审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 在七日以内审查决定。经审查认为超过法定期限的,经检察长批准后,解除取保候审;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七

十条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七十一条 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七十二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当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七十三条 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七十四条 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七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监视居住超过法定期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解除监视居住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 在七日以内审查决定。经审查认为超过法定期限的,经检察长批准后,解除监视居住;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九十二条 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案情变化,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 需要解除取保候审的,由原决定机关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送达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三条 在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不得中断案件的侦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案情变化及时解除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监视居住期限后满十日前,执行机关应当通知原决定机关。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四条 需要解除监视居住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

  解除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变更为拘留、逮捕的,在变更的同

时,原强制措施自动解除,再办理解除法律手续。

  (释解)

  本条是关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的规定。

  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

  由于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这两种强制措施在实际执行中一旦被采取就难以撤销,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长期受到限制,无法正常工作、学习和生 活,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既不利于案件及时终结,也不利于打击犯罪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有损于法制的权威和严肃性。为此,本条第1 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六个月。'这个期限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 察院和公安机关分别计算的最高期限。

  取保候审是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动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但是这种限制还是很宽的,只是不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保证随传随到,不得妨碍 办案,对其正常生活并无影响,取保候审期限相对长些,不会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这种规定有利于与犯罪作斗争。刑事诉讼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包括侦 查、起诉、审判等诉讼阶段。如果公、检、法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累计不得超过12个月,则取保候审期限较短,不足以保证有充足的办案时间。 如果该期限是指三机关累计的期限,实践中也不便于操作,三机关之间如何分配取保候审期限的问题无法解决。如果前一机关将取保候审的期限使用完毕,后一机关 就无法再继续使用,这实质上是剥夺了后一机关使用取候审的权力。因此,本条关于取保候审期限的规定是指公、检、法三机关每一机关有权决定取保候审的期限各 为12个月,不是指三机关累计的期限共计12个月。

  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案件,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后又被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累计计算,不能重新计算。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 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依 法对被

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

  监视居住的时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监视居住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限制比取保候审严厉,在时限上规定比取保候审短些并不影响侦查活动的开展。而且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只要尽职尽责,在6个月的期限内通常能完成对案件的调查取证、审查起诉、法院审判工作,作出相应的处理。从另一方面来说, 规定监视居住的期限为6个月也有利于促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抓紧时间开展工作,提高办案效率,加快办案速度。监视居住期限届满10日前,执行 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决定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这不但可以增强执行机关的责任心,而且也可以督促原决定机关做好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 的准备,防止监视居住超期限。此外,决定机关在接到通知后,对于是否解除监视居住以及应当作出何种处理还需要一段时间的准备。通知决定机关的形式,一般情 况下口头通知、电话通知即可,对于一些特殊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的案件,也可以采用法律文书的形式通知。

  二、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保证其不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因此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 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继续进行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工作,不得不断。另一方面,由于法律规定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法定期限,公安司法 机关应抓紧有限的时间进行工作,以便更好地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后,应当积极开展侦查活动,收集证据,而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并且,如果在侦查过程中收集到 了新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证据,则应当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作出变更或者解除。监视居住限制犯罪嫌疑人的活动区域,是一种比较严厉的强制措 施,但公安司法机关不能因此就放松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更不能中断对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使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解除

  本条规定,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

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据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下列情况下应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1.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立即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恢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

  2.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法律规定的期限具有约束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应当自觉遵守。,:一旦法定期限届满,必须立即解 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限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并有义务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 位。

  人民检察院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检察长决定。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 并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或者盖章,有保证人的,还应当通知保证人解除担保义务。解除取保候审时,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取保期间没有违反规定的, 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93条规定:'需要解除取保候审的,由原决定机关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送达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

  在办案实践中,原决定取保候审机关需要解除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时,应当由办案部门制作《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后,制作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书、通知书,并且及时通知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由派出所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在《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中首先要用 简练的文字阐明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理由、依据以及取保候审的时间、保证人的情况,如果是以保证金担保的,要说明交纳保证金的数额。然后根据犯罪嫌 疑人的不同情况,阐明解除取保候审的理由和依据。解除取保候审的理由要根据嫌疑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叙述。因撤销案件而解除取保候审的,要说明撤销案件的理 由,如案件事实已经查清,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等,因对犯罪嫌疑人作其他处理(如劳动教养、少管等)而解除取保候 审的,要说明案件事实已查清,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然不构成犯罪,但依法已作其他处理等。对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批准解聊取保候审

的,应当 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并通知执行取保候审理的派出所。

  [填写说明]

  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

  1.'犯罪嫌疑人'栏:填写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姓名,写犯罪嫌疑人在户籍上注明的常用姓名;性别,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性别在'男'、'女'上打勾或划线;年龄应写公历实足年龄。

  2.'住址'栏:填写犯罪嫌疑人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填写经常居住地。

  . 3.'单位及职业'栏;填写犯罪嫌疑人的所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名称,以及其在某行业从事的具体工作。

  4.''解除原因'栏:填写解除取保候审的理由。

  5.'解除时间'栏;填写解除取保候审措施的具体时间(年月日)。

  6.'批准人'、'办案人'、'填发人'栏:分别填写本文书的批准人、办案人、填发人的姓名。

  7.'填写时间'栏;填写制作本文书的具体时间(年月日)。

  二、第二联(副页)

  (一)首部

  1.标题,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制作文书的机关名称,即' 公安局',

  (2)文书名称(另行起),即'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

  (3)在文书名称下另行起标明'(副页)''字样,

  2.文书编号,即' 字( ) 号'。文书编号的内容和顺序为:

  (1)制作文书的公安机关的简称,通常是把公安机关名称中具有代表意义的两个字作简称,如:天津市公安局简称为'津公';

  (2)制作文书的公安机关具体业务部门的简称,通常是把业务部门名称中具有代表意义的一个字作为简称;

  (3)文书名称简称,通常是把文书名称中具有代表意义的字作为简称,本文书可简称为'解保';

  (4)年度,在括弧中填写本文书的年度,如:'(1998)',

  (5)序号,即本类文书年度内发文排列序号,一般是从1号开始逐次排列。

  (二)正文

  1.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的情况。依次填写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取保候审原

因和取保候审日期。表述为;'XXX因X.X于X年X月X日被取保候审'。

  2.解除取保候审的理由。在'现因'之后的空白处填写解除取保候审原因,应根据具体情况填写。如需拘留、逮捕而解除取保候审的,应填写犯罪嫌疑人具 体的犯罪事实如盗窃、抢劫等;如因取保候审条件消失而决定收监的,应填'疾病治愈'、'哺乳期已满'等,如作其他处罚的,应填'劳动教养'、'少年管教' 等,如因撤销案件而解除取保候审的,应填'不构成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等,如因保证人撤回保证书或不能履行担保义务而撤销取保候审的,应填'保人不愿 继续担保'、'保人死亡'等等。

  3.最后写明解除取保候审的法律依据,表述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我局决定解除对其的取保候审。'

  (三)尾部

  依次填明以下事项:

  1.制作本文书的时间(年月日),

  2.制作本文书的公安机关公章应端端正正地加盖在制发时间的年、月、日中间,俗称'掩年盖月'。

  3.被取保候审人填写本文书的宣布日期并签字或盖章。表述为'本决定书已于 年 月 日向我宣布。'

  三、第三联(正页)

  本联的内容与制作方法与第二联基本相同。不同的只是:

  1.首部中去掉'(副页)'二字。

  2.正文的抬头写被取保候审人的姓名。

  3.内文主要为决定内容。写明解除取保候审的内容和法律依据,表述为:'现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我局决定解除对你的取保候审。'其内容的填写可参看第二联正文。

  四、第四联(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

  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一)首部

  文书名称为'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联相同。

  (二)正文

  1.抬头写保证人姓名。文书编号的填写与前几

  2.被取保候审人的基本情况,表述为:'我局于一年一月一日决定取保候审的 ,男(女), 岁, '在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填写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

  3.说明解除取保候审

事项。在'现因 ,我局决定解除对其的取保候审,并解除你的担保义务。'其中的空白处填写解除取保候审的原因。解除取保候审原因的填写同第二联。

  (三)尾部

  依次填明以下事项:

  1.制作本文书的时间(年月日);

  2.制作本文书的公安机关公章应端端正正地加盖在制作日期的年、月、日的中间,俗称'掩年盖月'。

  五、四联之间

  在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四联文书之间的骑缝处,应以大写汉字写明文书编号(文书编号应与本文书的文书编号相同),并在编号上加盖' 公安局骑缝章';不要在骑缝处加盖公安局的公章,以免将公章上的国徽断开。

  办案部门认为需要解除监视居住时,应当制作《呈请解除监视居住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呈请解除监视居住报告书》时应当首先 写明犯罪嫌疑人被监视居住的理由、依据、时间以及执行监视居住的委托单位等情况,然后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阐明解除监视居住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其内 容和制作方法与《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基本相同。《呈请解除监视居住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负责人

  批准后,即可作为制作《解除监视居住的决定书、通知书》的依据。

  《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制作完成后,应当及时通知执行监视居住的机关,由执行机关向被监视居住人宣读和通知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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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限
一般不会每个阶段都取保,案件进行有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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