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适用监视居住措施的意义

更新时间:2013-07-16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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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新《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

  新《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检察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什么积极的意义呢?请看下文详细介绍:

  (一)从严厉程度来看, 监视居住介于取保候审和逮捕之间。监视居住的这种特性恰好使其成为了取保候审和逮捕之间必要的缓冲机制, 具有二者不可替代的作用。司法实践是纷繁复杂的,有的案件在处理过程中,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可能失之过宽, 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但采取逮捕措施可能失之过严或尚不具备条件, 如犯罪嫌疑人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 或犯罪嫌疑人被拘留但尚不具备逮捕条件, 对其取保候审存在违反义务的现实可能性的情况下, 监视居住就是一个适当的选择。

  此外, 从强制措施变更的角度来看, 如果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但又不宜逮捕的, 变更为监视居住是唯一的选择。反之, 如果逮捕期间届满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还需要继续侦查、起诉、审判,但变更为取保候审存在违反义务的现实可能性的, 变更为监视居住是唯一的选择。

  (二)监视居住具有取保候审和逮捕所不具备的特殊诉讼功效。较之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的严厉性更能有效地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潜逃, 干扰证人作证, 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妨害刑事追诉的行为, 更好地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较之逮捕, 监视居住能避免因被羁押在看守所而产生的犯罪人之间的“交叉感染”等消极影响, 在生活条件等方面也比逮捕更为人道化。如对属于初犯、偶犯但又有违反取保候审义务的现实可能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比采取逮捕措施效果更好。

  (三)查处特别重大复杂贿赂案件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保障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有效取证的重要措施。收集证据需要一定的时间,有的重大复杂贿赂案件虽然已经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拘留措施, 但由于拘留的期限较短, 在此期限内侦查机关未能收集到符合逮捕条件的证据, 但被拘留人又有重大犯罪嫌疑需要进一步查证, 而对其取保候审又可能有碍侦查, 在此情况下, 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既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后妨害证据, 也为侦查机关收集证据赢得了时间。

  (四)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比逮捕更利于促使贿赂犯罪嫌疑人交代犯罪事实。侦查经验表明,对贿赂犯罪的嫌疑人适于使用逐渐加温式的强制措施,而如果采取一步到位、直接逮捕的措施,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就往往“封口”,不再继续交代犯罪事实。由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对犯罪嫌疑人在争取从宽处理的希望上要大于逮捕,因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更有利于促使犯罪嫌疑人交代犯罪事实。

  相关法律知识:

  何种情况下实行监视居住?

  根据1998年4月2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94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查看全文

  监视居住适用哪些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

  1.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犯罪的性质、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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