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西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西刑初字第0073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凯,男,44岁(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系苏州市科迪石化工程有限公司驻北京办事处主任,住北京市西城区西魏胡同12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6年9月1日被羁押,同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字(2006)第1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凯犯诈骗罪,于200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姜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姜凯于2006年9月1日上午10时许,在本市西城区北京展览馆举行的“2006年度北京国际酒业展览会”上,假借领导要酒名义,向部分参展商索要礼品酒,诈骗中国酿酒工业协会张恩中酿香型大全一盒16瓶酒、陕西西凤酒营销有限公司张周平珍品西凤酒2瓶、浙江古越龙山小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邵志强古越龙山花雕酒2瓶、北京威龙任发经贸有限公司肖江虹威龙红葡萄酒2瓶,物品共价值人民币3442元。后被告人姜凯在北京展览馆“第二届中国国际餐饮食品博览会”开幕式上,以为领导领礼品的名义,诈骗北京全聚德集团段凯云月饼两盒,物品价值人民币100元。后被查获,现赃物已起获并已发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肖江虹、张周平、邵志强、张恩、段凯云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王毅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起赃经过证明材料、赃物照片、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侵犯了公司所有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姜凯犯诈骗罪成立。鉴于被告人姜凯能认罪悔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谢 军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朱 小 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