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春财诈骗案

更新时间:2012-12-18 21:3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门刑初字第1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春财,男,46岁(196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农民,住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镇洪水峪村90号;2006年3月31日因涉嫌犯诈骗

北 京 市 门 头 沟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门刑初字第1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春财,男,46岁(196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农民,住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镇洪水峪村90号;2006年3月3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羁押,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07年2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门检刑诉字(2006)第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春财犯诈骗罪,于2006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红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春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月份,被告人董春财以办煤场缺乏资金为由,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镇洪水峪村骗取杜春祥人民币50万元。2006年1月份,被告人董春财以办煤场缺乏资金为由,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永安小区先后两次骗取石建军人民币共100万元。2006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董春财以买煤为由,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镇先后两次骗取曹永茂人民币200万元。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被害人杜春祥、石建军、曹永茂的陈述;2、证人杨明华、张立军、王进花的证言;3、借据;4、到案经过证明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春财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董春财辩称,2005年1月,其以买煤为由向杜春祥借款50万元,并约定给付15万元利息,其为杜春祥书写了65万元的欠条。在杜春祥多次催要后,其于2006年1月偿还杜春祥10万元,现尚欠杜春祥40万元。2006年1月,其以买煤为由先后两次向石建军借款100万元,并说好给付35万元的利息。2006年2月,其以买煤为由向曹永茂借款100万元,约定给付利息30万元,同年3月,其又以同样的理由向曹永茂借款100万元。其所借钱款均系高利贷,且为出借人出具了欠据,因此其行为只是骗借高利贷,并未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2005年1月12日,被告人董春财以办煤场买煤缺乏资金为由,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镇洪水峪村骗取杜春祥人民币65万元。后经杜春祥催要,被告人董春财于2006年初偿还杜春祥人民币10万元。2006年1月,被告人董春财以办煤场买煤缺乏资金为由,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永安小区先后两次骗取石建军人民币共100万元。2006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董春财以办煤场买煤为由,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镇先后两次骗取曹永茂人民币200万元。被告人董春财将上述款项用于赌博或者偿还赌债。同年3月31日,被告人董春财因躲避赌债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杜春祥的证言证实,2005年1月12日,董春财在洪水峪村以买煤窑为由提出向其借款,后其借给董春财人民币65万元,董春财为其书写了借据。后来,其听说董春财参与赌博,其便向董春财催要借款,2006年春节后,董春财偿还其借款10万元,余款55万元至今未还;2、被害人石建军的证言证实,2006年1月,董春财找到其,说因买煤缺少资金,向其借款60万元,约定年底偿还其80万元,其觉得利息较高便同意了。过了两三天其把钱给了董春财。大约又过了半个月,董春财又提出借40万元,当年5月份偿还其55万元,其就又借给董春财40万元。董春财为其书写了两张借据,其中一张借款额为80万元,另一张借款额为55万元。因为董春财向其借钱时,承诺较高利息,所以欠条上的还款金额包括了利息在内。后来其听说董春财没有用借款买煤,而是去赌博,其觉得被骗了;3、被害人曹永茂的证言证实,2006年2月16日,董春财向其提出借款100万元,用于买煤。董春财说借100万元,加上利息偿还130万元,过期不还用汽车和房子做抵押。于是,其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镇借给董春财100万元。2006年3月10日,董春财又给其打电话说他在石景山买了个煤场,还差100万元,如果过了3月12日不付款煤场就算别人的了,让其帮忙再借100万元,并说当年6月30日还清。3月12日,其又借给董春财100万元。后其听说董春财到澳门赌博,便到董春财居住的永安小区找他,没有找到。其如果知道董春财去赌博,说什么也不会借钱给他;4、证人王进花的证言证实,其以前不知道其夫董春财赌博的事情。2006年3月份的一天,有人上门讨债,说董春财在澳门赌博欠下赌债50万元,要其偿还。过了几天,曹永茂找到其说,董春财以买煤为由向他借了200万元,让其偿还。其既无收入,又无存款,无力偿还;5、证人杨明华的证言证实,其与董春财到澳门赌博三次。第一次是2006年春节前几天,其与董春财和一个“姓张的”到澳门赌博,董春财赢了有百八十万元。2006年2月4日,其与董春财又到澳门赌博,董春财输了有百八十万元,这些钱有他自己的,也有在澳门向“姓王的”借的。大约3月份,其与董春财第三次到澳门赌博,董春财输了有一百多万元,其看见董春财在澳门向“姓王的”借了50万元;6、证人张立军的证言证实,是其介绍董春财到澳门赌博的,其跟着去过二次。第一次是2006年春节前几天,其与董春财、杨明华一起去了澳门,其给董春财、杨明华做担保换了50万港币的赌码,他俩赢了约110万港币。2月份,他们三个人又一起去澳门,其做担保换了150万港币的赌码,结果全输了,从澳门回来后董春财就偿还其担保的赌债。第三次是董春财、杨明华和郑财龙去的澳门,其担保换了80万港币的赌码,也输了。因董春财欠其担保的赌债,其把董春财关押了;7、被害人杜春祥提供的借据证实,2005年1月12日董春财向杜春祥借款65万元;8、被害人石建军提供的借据载明:2006年1月董春财向石建军借款80万,2007年1月还清。2006年1月11日董春财向石建军借款55万元,2006年5月1日还清;9、被害人曹永茂提供的借据载明:2006年2月16日董春财向曹永茂借款130万元,2007年2月16日本利一次还清,如到期不还以自己的车辆、房产抵押还款。2006年3月12日董春财向曹永茂借款100万元,还款日期为2006年6月30日;10、到案经过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董春财因躲债于2006年3月31日到北京市公安局投案的情况;11、被告人董春财的供述与上述证据证实的内容基本相符。[page]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春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春财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春财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相应公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董春财所作其向杜春祥借款为50万元的辩解,缺乏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其所作其行为系骗借高利贷,未构成犯罪的意见,系其对行为性质认识错误,本院不予采纳,但该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春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2月2日起至2021年1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行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董春财退赔赃款人民币三百五十五万元,发还被害人杜春祥人民币五十五万元,发还被害人石建军人民币一百万元,发还被害人曹永茂人民币二百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振新
人民陪审员 师昌璞
人民陪审员 张金强


二○○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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